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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第一案:甘肃××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纠纷再审案评析

摘要1:【内容提要】
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保障机制。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本案是中国首例PE对赌协议诉讼案件。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投资时,通常会与公司或公司的股东签订对赌协议,该类协议的效力对PE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引起广泛关注。最高院判决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将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本案的审理过程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对于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2:无

哪些公司纠纷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1: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适用案件案由范围: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71.公司设立纠纷;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79.公司合并纠纷;280.公司分立纠纷;281.公司减资纠纷;282.公司增资纠纷;283.公司解散纠纷;284.清算责任纠纷

摘要2

公司增资纠纷

摘要1:【262、公司增资纠纷】1.公司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2.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摘要2:无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摘要1: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摘要2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摘要1: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一:骆立新、白高元、丁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二: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罗志玉、罗林群、许家庆污染环境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三: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四:陈增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公司、虞佳清、黄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六: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骆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七:邓世华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八: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力天红家具公司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九: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惠尔普法|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是否一律适用公司诉讼特殊管辖规定?

摘要1:解答: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共计25个案由,其中只有14个案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情形,其他11个案由不属于公司诉讼特殊管辖情形。

摘要2:【注解1】公司纠纷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由: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71.公司设立纠纷;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79.公司合并纠纷;280.公司分立纠纷;281.公司减资纠纷;282.公司增资纠纷;283.公司解散纠纷;284.清算责任纠纷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另外裁判观点: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391号《恒富创业投资企业等与宁夏越兴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19号《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高志国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0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02号
【裁判摘要】破产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的案件,如果债务人与该案件并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不应由受理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规定适用于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大连中院受理惠民县雪龙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的对雪龙公司申请重整的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而一审法院已经于2016年9月14日对上海秉原旭诉邢××、姜××及雪龙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立案受理,系在大连中院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邢××、姜××上诉主张应以一审首次开庭审理时间2017年2月15日为本案诉讼开始时间,缺乏依据。而且,本案系在履行《投资合作协议》的过程中雪龙公司股东之间所发生的纠纷,虽然与雪龙公司存在关联,但是雪龙公司与本案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雪龙公司的重整,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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