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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摘要1: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也称为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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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及损失赔偿

摘要1:【提示】快递行业的快递单上关于限额赔偿的免责条款,若未尽明显提示义务且加重客户责任的,该条款认定无效。若未尽谨慎保管义务而致快递物品被盗的,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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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洋(集团)公司等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17号
【提示】未经审批的对外单位无效。
【裁判要旨】涉外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属于中国内地企业法人或者居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担保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未经审批或者登记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境外债权人对此亦负有过错。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应由债权人、担保人分担损失,两担保人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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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适用公平责任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者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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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4号
【提示】当事人使用双方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出地方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二审期间仍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等地,联合开发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时,出地方不享有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建设及用地的合法手续。本案二审期间,出地方仍未与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联合开发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和分担损失。本案损失主要体现为投资款的利息,提供土地的一方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返还对方全部投资款并赔偿该款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损失的70%;对方未对合同认真审查,应自行承担所支出的交易管理费,并承担投资利息损失部分30%。

摘要2:【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8、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未成年学生张临寒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中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规则】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伤害校方的责任范围——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仅在未成年学生在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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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9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95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结构是否可以改变约定出现矛盾(“房屋装修时与隔壁房屋的隔墙可以打通,但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导致房屋闲置,对于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因双方用时存在缔约过失,应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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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登民一初字第1437-2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登民一初字第1437-2号
【裁判要旨】公司设立失败的损失,应该由发起人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损失;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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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沙法民初字第2816号;(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10号

摘要1:——附补贴公益劳动组织者对参加者之伤亡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法律性质上,附补贴公益劳动系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雇佣关系。参加者在活动中受到伤害,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若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基于社会公平观念也应合理分担损失
【案号】(2007)沙法民初字第2816号;(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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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裁判要旨】有关征收及拆迁行为是由政府决定并付诸实施的强制行为,符合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摘要】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是由而解除合同,装饰装修残值之外的其他损失也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即在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虽然该条款针对的是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亦适用公平原则判令作为受益人的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予以补偿,符合上述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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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何承担?

摘要1:解答: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由于公平原则是《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也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受益人予以补偿。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之外其他损失均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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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终14848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终1484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理由如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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