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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1:[第587号]李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
①实质上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可能性的方法,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在性质上必须能够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即实质上具有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可能性,应排除仅能导致轻伤的危险方法。
②行为造成高概率危险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高概率危险即高度盖然性,是指危险已被现实化,客观存在且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如果允许其继续发展,就会导致法益损害。
③在认定具体危险犯时,应当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为标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具体危险。
④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的目的犯罪行为过程中,驾车冲撞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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