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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摘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适用)

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行初字第34号

摘要1:【提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政府只享有调解的权力,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要适用《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行初字第34号

摘要2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摘要1: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将在大陆赚取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股东出资。
11.轮候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
12.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13.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亦应为全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以本金最高限额作为最高额担保约定方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

摘要2

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摘要1:【要旨】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案例】福建龙岩中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民立他字第54号)
【摘要】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因此原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认定在双方未达成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应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部分请求被法院释明另行主张后,可否再行提起民事赔偿纠纷之诉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1、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本案纠纷未经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大东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致华通公司、华通招待所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其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故华通公司、招待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本案诉争房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的1987年,所占用的土地属铁路部门专用土地。当时城市规划管理并不规范,规划申报主体亦不十分明确。铁路部门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将闲置的铁路用地借予他人建房使用,形成了一些既无规划审批手续、又无房产证的铁路用地上的民用、商用自建房屋。在此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大东区政府对于此类房屋实施拆迁时均按照有产籍房屋标准予以补偿,也是考虑到了房屋存在多年的历史背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摘要2:【裁判要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事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致被征收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已构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其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征收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就其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均未向法院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适用于“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

摘要2:【目录】一、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2.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的可诉性问题;5.延长行政许可期限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二、诉讼参加人6.受行政行为潜在影响者的原告资格问题;7.物权转移登记案件中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8.房屋转移登记案件中房屋使用人的原告资格问题;9.高等院校的适格被告问题;三、证据10.“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明问题;11.行政裁决申请事实的举证问题;12.简易行政程序情形下执法人员陈述的证明力问题四、起诉和受理;1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的起诉与受理问题;1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对起诉期限的影响问题;五、审理和判决15.行政登记案件中被告履行审查义务情况的认定问题;16.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的认定问题;17.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的选择适用问题;18.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19.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规定的适用问题;20.行政机关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能否再予处罚的问题;21.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否归入法定职责的问题;22.履责判决内容具体化的问题六、法律原则的运用;23.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问题;24.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25.行政裁量过程中考虑因素的确定问题;七、若干重要领域26.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27.土地、城建类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问题;28.不予公开信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有关问题;八、行政赔偿29.混合过错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

陆××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估。因此,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依法申请复估的权利,拆迁人应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应当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予以查明,并确保在裁决作出之前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未查明该问题即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且不能举证证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已经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所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无

宋某某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

摘要2:无

丰××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依据的评估报告,如果存在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或评估人未依法取证等程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应认定行政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摘要2:无

最高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0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051号
【裁判摘要】调解协议仅仅是双方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并非国家机关公文。双方反悔,则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并参照第六十六条规定,作为国家机关公文文书的27号裁决,与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相比较,国家机关公文文书的证明效力显然高于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行政程序中,为解决纠纷,双方经协商妥协达成的、未最终执行的调解协议,并非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也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根据。大陂头村主张27号裁决未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确权决定应予撤销,阳东区政府根据27号裁决颁发700003号林权证主要事实不清,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为达成调解协议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根据。
【注解1】基本案情:(1)两村对山林权属存在争议,1983年6月7日经调处达成7号通知调解协议,认为争议双方填发山林权证应按协议书签字的界至为准;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得到落实,纠纷仍未解决,其中一村随后申请土地确权,1996年9月3日区政府作出27号裁决;(2)2012年8月6日该村以27号裁决作为权属依据申请林权证,2012年12月29日区政府颁发700003号林权证;(3)2015年10月19日另一村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700003号林权证。
【注解2】确权行政裁决效力高于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摘要2:【目录】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四、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一)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二)起诉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三)不可诉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五、关于几种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确定规则(一)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协议案件(三)行政赔偿案件(四)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五)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六、应注意的问题;一级案由;二级、三级案由(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四)行政许可(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六)行政登记(七)行政确认(八)行政给付(九)行政允诺(十)行政征缴(十一)行政奖励(十二)行政收费(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十四)行政批复(十五)行政处理(十六)行政复议(十七)行政裁决(十八)行政协议(十九)行政补偿(二十)行政赔偿(二十一)不履行××职责(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鄂行申182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鄂行申18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具体内容如前所述)的规定不一致。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行政复议法于2009年8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在位阶相同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行政复议法的效力优先于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特别条款效力显然更高。根据前述规定,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争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确权决定不服,须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在被诉行政裁决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留置送达皮某某的情况下,皮某某于2017年3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松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关于皮某某不服土地纠纷行政裁决情况的答复》,不能视为已经过复议程序,更不能以此判断或确定皮某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故,皮某某不服被诉行政裁决行为,未经复议程序即提起本案之诉,应予驳回。

摘要2

【笔记】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由谁作被告?

摘要1:解读:(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当以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被告。

摘要2:【注解1】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被告确定——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当以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被告。
【注解2】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级别管辖之规定——(1)已经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的除外情形;(2)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未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排除在中级法院管辖之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不动产物权登记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注解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4项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
【裁判摘要】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有相关规定。因此,颁发林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仅有公示、宣告作用,不具行政确权功能,所涉当事人之间就山林权属存在的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处程序予以解决。

摘要2:【解读】(1)颁发林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仅有公示、宣告作用,不具行政确权功能;(2)所涉当事人之间就山林权属存在的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处程序予以解决。

【笔记】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先经过政府裁决)。
【解析】(1)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对征地补偿方案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各地裁决与复议两种程序并存,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经过裁决或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2)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以后,原规定的裁决程序已经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如果被征收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摘要2:【注解1】(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具有内部性、过程性、抽象性特征,直接起诉征地补偿按照方案的批复难以得到支持;(2)“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基本救济途径:一是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二是协调不成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032号《翁某某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纠纷再审案》
【注解2】(1)对不享有征地补偿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定;(2)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95号《王某、重庆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笔记】当事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1)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对征地补偿方案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各地裁决与复议两种程序并存,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经过裁决或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2)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以后,原规定的裁决程序已经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如果被征收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9号,2014年1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王文胜等人对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解】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内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补偿决定?|将征地补偿决定规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并直接就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诉讼,事实上确实是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同时也有可能违反按照补偿争议类案件中涉及安置补偿方案及其标准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41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甘行终637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甘行终637号
【裁判要旨】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行政裁决,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当前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87号)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聚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未明确涉及行政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根据《公开条例》及你局请示材料,我局认为“认定不侵权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如果不属于《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95号
【裁判摘要】公务员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人口,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对象——本案审查的重点是王×是否应当享受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本案中,王×虽因夫妻关系投靠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岗村韩家岗屯迁入重庆市渝北区,但因其属于重庆市公安局正式在编民警,根据《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第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凡农村居民户口的,应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手续”。王×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故不属于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对象,也不属于征地补偿住房安置对象。

摘要2:王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行终114号
【摘要】对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可以提出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明确王×不能享受住房补偿安置后,王×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渝北区人民政府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王×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市政府受理后作出渝府地裁〔2018〕75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简称《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对王×提出的裁决申请不予支持。王×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
【摘要】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一)在第10“农业行政管理”第(3)“其他(农业)”项下增加11类子案由:(1)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4)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5)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6)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复议(7)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裁决(8)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理(9)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10)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赔偿(11)植物新品种权其他行政行为(二)在第16“专利行政管理”部分增加14类子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4)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5)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6)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7)发明专利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8)实用新型专利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9)专利行政复议(10)专利行政裁决(11)专利行政处理(12)专利行政处罚(13)专利行政赔偿(14)专利其他行政行为(三)在第42“其他行政管理”部分增加10个子案由:(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行政纠纷(3)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行政纠纷(4)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报酬行政纠纷(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复议(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裁决(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处理(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处罚(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赔偿(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他行政纠纷。
二、涉及垄断的行政案件 在第42“其他行政管理”部分增加7个子案由:(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2)反垄断行政复议(13)反垄断行政裁决(14)反垄断行政处理(15)反垄断行政处罚(16)反垄断行政赔偿(17)反垄断其他行政行为

摘要2

【笔记】什么是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1: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1)[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规范且影响定性]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解读2: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1)[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措施]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裁决案中认可和解]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解读3: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行政诉讼法》第62条);(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A.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B.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C.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D.第三人无异议。
解读4: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2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3款);(2)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34款)。

摘要2:【注解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注解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申请人撤回申请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注解3】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解4】(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2款);(2)一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一审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需要另行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5】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但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被告改变行为是否有效?——(1)不准撤诉裁定效力不一定及于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效力,法院不准予撤诉裁定与改变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没有直接关联;(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被告改变行为依然有效。
【注解6】被告自行撤销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为违法。——参考案例: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0)句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注解7】起诉当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法院应否继续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当继续合法性审查并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参考案例:(2007)皋行初字第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1:——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案号】一审:(2017)桂10行初123号 二审:(2018)桂行终506号 再审审查:(2019)最高法行申1486号 再审:(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2:——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摘要】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行为所处理的民事争议,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为了在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争议,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裁决行为违法、裁决结果错误,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笔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4项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