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安置房认购权

执行、执行原则、执行当事人、执行对象

摘要1: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定的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措施强制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的活动。

摘要2:【问题】(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在执行程序中代理人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中是否具有代理权?(2)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3)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执行?(4)借用账户如何认定账内资金归属?(5)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6)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认购权能否被强制执行?(7)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可否提取并直接给申请执行人?(8)执行中如何认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权属?(9)被执行人缴纳至拟设立公司临时账户资金能否强制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05)浙执复字第13号 

摘要1:【裁判要旨】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取得拆迁安置房的认购资权,可以转让,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作为查封、拍卖的对象,对于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不能查封。
①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根据与被拆迁人签订的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获得拆迁安置房的认购权,并对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拥有所有权期待权。
②拆迁安置房认购权和尚未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均可转让,但需区分对待。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可对拆迁安置房认购权进行查封、拍卖,但不能查封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安置房。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