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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摘要2:司法实践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就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管辖法院:当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要区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算问题,应当以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0页

对公民提起诉讼管辖规则

摘要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摘要2:无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摘要1:【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于2018年3月20日及3月23日两次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再审申请人许某发送开庭传票,但均被以“无人认领”为由退回原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许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及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且二审法院在未合法传唤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许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十)项的有关规定,本案应予再审。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