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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诉讼管辖规则

摘要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摘要2:无

监护人责任

摘要1:监护人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标签】D26【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D2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D2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D29【遗嘱指定监护人】;D30【协议确定监护人】;D31【监护争议解决程序】;D32【公职监护人】;D33【意定监护】;D34【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D35【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D36【撤销监护人资格】;D37【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D38【恢复监护人资格】;D39【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D1188【监护人责任】;D1189【委托监护责任】

摘要2:【解读1】由谁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D.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2】由谁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3】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子女监护人吗?——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且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4】当事人各方争当或者相互推托监护人应如何处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1条之规定指定监护人:(1)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无终局效力);(2)法院指定监护人(终局效力)。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797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未完全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却规定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地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结合本案,虽无证据证明直接为子女利益,但被告赵某1因企业困难出让营业房,其企业经营状况好坏关乎抚养能力状态,也可说是间接为子女利益,且作为善意的原告无法知道被告赵某1处分房产的真正目的。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赵某1作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符合关于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即使本案中监护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三被告在本案中关于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监护人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1.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因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2.监护人责任纠纷,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申请确定监护人

摘要1:【385、申请确定监护人】1.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2.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摘要2:无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摘要1:【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由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案件。

摘要2:无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3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308号
【提示】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未成年人本身尚处于幼年根本没有劳动能力,其今后的生活学习等仍需父母照料,若未成年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会对未成年人日后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故应免除未成年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抵押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应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抵押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某某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便监护人温某某代黄某某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某某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某某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行为,在《民法总则》实施后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摘要1】关于黄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黄某某上诉称其母温小乔将其财产为昶皓公司的贷款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设定抵押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黄某某的权益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对抵押人的资格作出限制,黄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母温小乔作为黄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签字并同意将黄某某与其父黄恒燊共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栖湖25号别墅抵押给华夏银行天安分行,为昶皓公司的9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故黄某某的母亲温小乔在《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代表黄某某。若黄某某认为其母温小乔将其房产为华夏银行天安分行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黄某某应另询途径要求其母温小乔承担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推翻其已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审判决判令华夏银行天安分行有权对黄某某和其父黄恒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栖湖25号别墅房产行使抵押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黄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查,黄某某于1999年10月出生,其在2011年6月28日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尚不满十六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现有证据显示,黄某某年纪尚幼,不具备劳动能力,尚不具备我国法律要求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主体资格,故黄某某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华夏银行天安分行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认为,黄某某名下的别墅由其父出资购买,该别墅被抵押后,黄某某已无其他财产,且黄某某本身尚处幼年根本没有劳动能力,其今后的生活学习等仍需父母照料,若判令黄某某对昶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将会对黄某某日后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故本案应免除黄某某对昶皓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二)判项的相关内容予以纠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39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393号
【裁判摘要】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郭某系未成年人。虽然郭*出具了声明书,承诺抵押贷款事宜不损害郭某的利益,但是,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并非为郭某个人或其所在家庭的借款等提供担保,而是为案外人浙江升宇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难以认定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订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一旦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产,未成年人的利益必然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郭某起诉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有相应依据。

摘要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申928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申928号
【裁判要旨】监护人作为共有人之一代理未成年人子女抵押共有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2013年5月29日,赵某某、吕某某与商村镇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用其四个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为张某某的贷款作抵押担保,并于同日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但该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吕某某并未授权赵某某、吕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而另一共有人吕某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抵押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未成年人吕某的利益,为无效合同。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15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157号
【二审裁判要旨1】未成年人不能证明抵押其房屋不是为了其利益的,抵押合同有效。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472号
【再审裁判要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朱某2、朱某3、朱某1与华能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系朱某2、朱某3、朱某1的共有财产。2011年7月5日朱某2、朱某3、朱某1与华能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朱某1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朱某2、朱某3作为朱某1的法定监护人虽然有权代朱某1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该代理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民事行为与朱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朱某1不可能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朱某2、朱某3为保证2010年度钢材买卖合同及2010年12月10日货款支付协议的履行,代替朱某1设定抵押,增加了朱某1的财产被处置的风险,该行为不属于为朱某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受益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现朱某1已经成年,明确表示对朱某2、朱某3的抵押行为不予追认,故应认定朱某2、朱某3与华能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因涉案房屋产权证上明确载明朱某1为共同共有人,华能公司对该事实理应知晓,而径行与朱某2、朱某3签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过失,不宜认定华能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二审判决认定朱某2、朱某3用朱某1的房产份额为华能公司设定的抵押有效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典问|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摘要1:解答:
1.《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摘要2

典问|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和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摘要1:解答:
(1)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第179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和第1189条规定的委托监护责任等)。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0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4)对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教育;(5)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确定法院指定监护人顺序?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确定的顺序进行。//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起诉监护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审理?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20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