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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摘要1:[第1037号]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公安人员在盘问同时,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其随身携带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此后行为人交代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成立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应当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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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区分“形迹可疑人”与“犯罪嫌疑人”

摘要1:[第942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区分“形迹可疑人”与“犯罪嫌疑人”
【裁判要旨】“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产生怀疑的依据不同。对“形迹可疑”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工作经验和常识、常情、常理,有时甚至是依据直觉所形成的猜测;“犯罪嫌疑”则是对所掌握的证据分析、判断后形成的推定,有被合理怀疑的事实根据。二是对证据和线索的要求程度不同。“形迹可疑”仅是针对特定行为人的衣着、举止、言谈或者表情而产生的一般性怀疑,司法人员无须掌握任何与特定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或线索;而“犯罪嫌疑”则是有针对性的怀疑,强调司法人员必须以一定的线索、证据为依据,将行为人与某种具体犯罪相联系。简言之,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联系,是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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