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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摘要1:【参阅要点】
1.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保护。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情节串联整体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以采用抽象分离法或整体观感法。判断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同时需要排除合理借鉴的情形。
3.停止侵害是侵害著作权诉讼中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不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侵权人的市场获利是否主要基于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权利人的主观意图和侵权人的实际状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涉文学作品侵害改编权的判定思路
【裁判要旨】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新作品应当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否则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来的新作品不受改编权的控制。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以采用抽象分离法或整体观感法。判断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同时需要排除合理借鉴的情形。

摘要2:——侵害小说剧本著作权纠纷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2014年12月25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2015年12月16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6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依据该规定,署名权作为一项绝对性权利,具有支配性与排他性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任何方式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二是反对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反对任何人删除作者署名而署别人之名、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的权利。本案中,“作家版"《傅×家书》是对傅×生前所著家信的汇编,作家出版社对选编的内容虽然进行了编辑和删节等处理,但并未改变傅×系涉案图书作者的事实,其在图书上标注作者傅×并无不当。同时,汇编作品的汇编者亦有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作家出版社未在其出版的书籍上作为编者署名,其选择不署名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傅×署名权的侵害。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本案中,首先,作家出版社作为汇编人,有权选择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编排,汇集形成新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涉案傅×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作家出版社对其进行“只删不改"的编辑,并未超出汇编权的范畴。其次,作家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未实质性地改变涉案作品的中心思想和表达方式。修改权通常是由于作者思想观点或情感倾向发生变化,而对作品形式、表达方式等进行改变,其实质是保护作者的思想观点和情感不致歪曲、篡改,并非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本案中,作家出版社在汇编作品过程中对原作品进行了一定的删节,该删节行为相对于《傅×家书》全书而言所占篇幅较小,并未改变作者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第三,作家出版社的删节行为不会造成傅×形象的减损。读者通过阅读该作品,能够感受傅×先生理解音乐艺术、文学创作的深刻与高度,字里行间所体现出来的父亲对儿子的挚爱、期望,以及对国家和世界的高尚情感,并不会因为作品未能呈现全部细节而对傅×先生人格产生偏见。况且“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读者的个人阅历不同所获得的阅读体验应当有所不同,不能以读者阅读体验存在差异即认为作家出版社的删节行为造成对傅×个人形象的减损。最后,作家出版社对涉案作品的汇编客观上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摘要2:(续)涉案作品因保护期限届满进入公有领域,如不允许他人基于某种主题选择对作品的片段进行汇编,显然不利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再次利用和传播。综上所述,作家出版社对傅×家信片段进行汇编,属于合理行使汇编权,未侵害傅×对其作品的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