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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摘要1:【标签】刑民交叉;民刑交叉;单位证明材料;单位证人;信访答复函;证明性书证;事故认定书证明效力;食品药品合格证证明效力;著作权认证机构;著作权归属证明;单位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书证;出库单;询证函;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普通文书;特别文书;原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认证本
【概念】书证是以记载内容、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解读1】书证证据规则的地位就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地位,在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书证证据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具有书证特征的其他证据类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等)。
【解读2】书证真实性包含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两个层面:
(1)形式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由其制作者所为(要求文书本身真实和成立,该文书不是伪造或变造的,其文书记载的内容确实是文书所宣称的制造者制作);
(2)实质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对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价值(要求文书加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相吻合)。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书证? 问题02|文书书证有哪些种类? 问题03|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制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书证复制件是否必然具有证明力?问题04|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5|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如何认定?问题06|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7|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8|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9|什么是原件原物优原则?问题10|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问题11|什么收集法院摘录规则?问题12|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问题13|域外和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4|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5|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境内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签收授权委托书有哪些特殊规定?问题16|提供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有哪些要求?问题17|当事人对外文书面资料的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18|书证质证时能否要求出示原件? 问题19|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能否代替原件?问题20|书证真实性应当如何质证?问题21|不同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注解1】调解工作室作为具有一定公权力性质的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证明力,仅以《说明》缺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关于书证的形式要件为由不予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57号
【注解2】海外形成出版物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于海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 (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

(2010)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60号

摘要1:——以优势证据规则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法院在确定互联网上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作品数字化带来的原始作品难以固定、容易修改,以及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侵犯成本低、范围广等因素,对著作权人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在认定互联网上著作权归属时,法院应该以优势证据规则为标准,确定原告初步证据的举证范围,并对该初步证据以及被告提供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判断。
【案号】(2010)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60号

摘要2

《著作权法》专题|精解

摘要1:第一章 总则1.什么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2.什么是《著作权法》适用范围?3.什么是作品?4.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5.什么是著作权管理机构?6.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1.著作权人范围包括哪些?2.著作权内容包括哪些?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3.什么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法人作品] ?4.什么是著作权归属证明?5.如何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职务作品 ] ?(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美术摄影作品)6.什么是著作权继受?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7.什么是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8.什么是作品合理使用?9.什么是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1.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出质?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1.什么是图书出版?2.什么是报刊出版?3.什么是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第二节 表演4.什么是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义务?5.什么是表演者权利?6.什么是职务表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7.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制品义务?8.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制品义务?9.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10.什么是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11.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义务?12.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13.什么是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义务?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1.什么是保护技术措施?2.什么是权利管理信息?3.什么是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法律责任?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5.什么是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职权范围?6.什么是著作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过错推定、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适用?第六章 附则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高经终字第6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高经终字第68号
【裁判摘要】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作品创作完成”包括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上诉人曾××在北京首饰厂期间绘制的《金銮宝座》外观设计图纸虽然只是全套设计图纸中的一张,且仅是一张草图,但作者的某些设计构思已经以图样的形式反映出来了,因此,就已画出部分,依法应认为已经创作完成。其次,图纸是在作某项工作之前为解决某个问题而预先制定的方案、图样,因此,工艺美术品与该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图纸本身是不同的,不能以工艺美术品的造型无独创性为由否认设计图纸的独创性。一审判决认定该外观设计图的著作权已经产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正确的,上诉人曾××以全套设计图纸尚未绘制完成、《金銮宝座》工艺美术品的造型无独创性为由认为该外观设计图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尚未产生的主张不能成立。北京首饰厂制作《金銮宝座》工艺美术品是由工美总公司认可并确定的北京首饰厂1992年的开发珍品项目,为完成该项目,北京首饰厂分别与有关单位就《金銮宝座》的制作、宣传签订或草签了合同,设立了“金銮殿专项款”成立了专门的创作组。作为北京首饰厂厂长、设计人员的曾××正是以此为依托绘制《金銮宝座》外观设计图的,其绘制的外观设计草图是全套设计图纸的一部分,也是整个《金銮宝座》项目的一部分。因此,不能以该外观设计草图的绘制耗资多少来作为判断该外观设计草图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标准,该外观设计草图的绘制虽未花费多少钱,但仍然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构成单位享有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条件。一审判决认定曾××在北京首饰厂期间绘制的《金銮宝座》外观设计草图是职务作品,该图纸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属北京首饰厂所有是正确的,但一审判决引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有误,应予纠正。产品设计图纸的说明是对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的文字说明,应当是以图纸为说明对象的是构成产品设计图纸的一部分,为施工和生产所必需,而曾××在首饰厂期间写的《设计构思》一文是为了宣传、介绍《金銮宝座》工艺美术品这一珍品项目,促使参加审定会的专家认识到这一项目的意义和价值,

摘要2:(续)并非是对《金銮宝座》设计图纸的图样的说明,不论是从其内容还是写作方式看,均不符合作为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应具备的特点。故《设计构思》一文不是对产品设计图纸的说明,一审判决认定其为对产品设计图纸的说明,并作为认定曾××、珠海首饰公司所为构成对北京首饰厂《金銮宝座》外观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的事实依据之一不妥,鉴于北京首饰厂仅主张《金銮宝座》设计图纸的著作权,故本院对该文的著作权归属及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不予审理。
【注解】“作品创作完成”包括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

著作权归属证明

摘要1:作品上署名为作者——(1)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2)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注解1】著作权法权属纠纷案件中不能仅依据著作权登记信息判定作者及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登记即享有著作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参考案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1585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注解2】(1)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2)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著作权进行确认。——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注解3】考虑到著作权登记机构仅对被登记作品的权利归属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补强的情况下,仅凭作品登记证书无法形成证明著作权人的优势证据。——参考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
【注释】署名效力高于著作权登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和“可以作为证据”,并非确认著作权直接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署名”视为著作权人(有相反证据除外)。
【注解4】开发软件过程中证明软件权属的有力证据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建档日志和相应的源代码(可以推翻软件登记证书)。——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243号
【注解5】(1)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是认定具有独创性并获得保护的决定性依据;(2)即使著作权登记能够成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或者某项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初步证据,在当事人于个案中对此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权属或者独创性问题重新作出审查判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262号
【注解6】图片水印是否属于作品署名?能否根据图片水印推定著作权归属?|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作品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亦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知民终343号

摘要2:【注解7】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注释】作品登记证书效力——(1)作品登记证书不能当然认定构成作品进而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2)作品登记证书在权属证明效力方面仅属于初步证据。

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摘要1: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使用(《著作权法》第16条);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7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8条);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9条);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20条)
【注解1】(1)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2)若作者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已经获得工资作为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济报酬,则不再享有额外依据著作权而要求报酬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45号
【注解2】职务作品中职务的认定可以适当方放宽,只要双方存在一方为另一方完成工作任务的协议即可。——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湘高经二终字第11号
【注解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只要获得著作权人之一的许可即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3339号
【注解4】《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所述以最后死亡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的“合作作品”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不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70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5459号
【注解5】合作作品的成立通常要满足两个要件——(1)具有合作意图;(2)是具有合作事实。——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字第27号
【注解6】合作作品行使权利的事先协商并非可有可无的程序,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情况下,事先协商的意义在于可以免除合作作者的侵权责任。——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字第27号
【注解7】(1)古籍点校成果构成演绎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古籍点校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3号;(2)古籍点校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摘要2:(续)——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3)古籍点校成果在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71号;(4)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
【注解8】共同著作权人之一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参考案例: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4民初847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摘要1:——动画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归属
【案号】(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要旨】法人意志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意见等,否则所有的职务作品均可视为法人作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四:“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206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判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之间区别:(1)法人作品直接创作者的创作空间较小;(2)职务作品往往有较大创作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地图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案中,涉案作品与31号裁定所涉摄影作品均创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涉案作品并非随意取材,而是以抗美援朝战争为拍摄题材的特殊时期的摄影作品,因此,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亦可比照适用31号裁定的认定标准,即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具体而言,拍摄涉案作品时孟××的身份是原解放军画报社军事记者,虽无在案证据证明其与原解放军画报社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孟××拍摄涉案作品系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拍摄器材及拍摄条件均由单位提供,结合解放军报社出具的《复函》内容,该类作品一旦在原解放军画报社所属媒体发表,亦由原解放军画报社承担责任,因此,该类作品的后期编辑、对外发布亦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故该类作品应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孟××仅享有署名权。李××、孟×1、孟×2、孟××1作为孟××的法定继承人,以人民网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并无相关权利基础,对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 (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

摘要1:——侵害境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权属的认定
【裁判要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逻辑起点,也是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境外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涉及对域外证据的审查。原告的举证充分与否对权属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原告所举之证不能满足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时,是严格地以此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权属,属于价值判断的选择。根据目前的司法政策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据此,我们可以直接认定域外证据的真实性,结合行政审批材料和合法出版物的署名情况,认定原告享有境外作品的著作权。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2号(2012年12月12日);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2013年7月15日)

摘要2:【摘要】对于海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某公司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其理由为:首先,涉案制品《托××友》属于经过行政审批的合法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制品《托××友》电视系列100-700VCD系合法出版物,其外包装盘封、光盘表面和影视作品的片头和片尾均标有:HIT公司提供版权,?2010GTL,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出版,某公司独家发行,根据上述署名可以认定某公司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其次,参照《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禁止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制成品之间平行进口;禁止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进口”和第三条:“进口音像制品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授权使用方式引进。进口音像制品授权单位不得将同一音像制品在同一授权期内以不同载体或不同录制格式授予不同单位分别进口”的规定,国家文化管理部门禁止以非独家授权的形式进口并出版音像制品,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对涉案制品《托××友》享有独家出版权。《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对其出版的涉案制品《托××友》享有当然的发行权;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将其出版的涉案制品《托××友》电视系列100-700的专有销售(发行)权授予某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某公司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邓某甲以某公司提交的授权文件的翻译文本没有经过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为由,主张某公司不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3知民终6号

摘要1:【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辑总第22辑第44-48页】
【裁判要点】在特定情况下,带词的音乐作品词和曲虽然分别由不同的作者创作完成,但词作者和曲作者基于共同的创作意图进行了创作,词和曲表达的主题一致,应认定该音乐作品是具有共同合意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及曲作者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整个作品的著作权。如果该作品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一可就其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改编虽是一种再创作,但通常应当是利用了原有作品包括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在内的基本内容的,创作空间受到限制。如果没有利用原作品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则不构成对该作品的改编,不侵害其改编权。
本案判决厘清了合作作品的认定、著作权归属、权利行使等著作权领域热点问题,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因涉案歌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裁判结果引发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业界人士积极正面的评价。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摘要2:——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及作品改编权认定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摘要1:【参阅要点】
1.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保护。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情节串联整体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以采用抽象分离法或整体观感法。判断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同时需要排除合理借鉴的情形。
3.停止侵害是侵害著作权诉讼中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不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侵权人的市场获利是否主要基于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权利人的主观意图和侵权人的实际状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涉文学作品侵害改编权的判定思路
【裁判要旨】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新作品应当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否则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来的新作品不受改编权的控制。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以采用抽象分离法或整体观感法。判断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同时需要排除合理借鉴的情形。

摘要2:——侵害小说剧本著作权纠纷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2014年12月25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2015年12月16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355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涉案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百科词条均是作品。不论是创造词条,还是修改词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称之为作品。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把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涉案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于百科词条具有其自身特点,词条的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过程中,后来的贡献者可以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删除或者再创作,因此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察该词条的历史版本,考量该词条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然后进行综合判断。结合本案来看,在刘××发表涉案词条之前还存在5个贡献者的历史版本。经过比对发现,刘××的版本并非在上述5个历史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而是重新创作所形成的作品。比如篇幅大幅度提升,在体系编排上进行了更丰富、细致的分类,在内容上进行了更加详实、具体的描述。涉案词条标注的贡献者是刘××,因此,在搜狗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刘××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摘要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知民终343号

摘要1:——湖南高院发布2019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之三
【裁判要点】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作品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的署名。对于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摄影作品权属的认定,原告应当提交未经修改的照片Raw原始数据格式,或在公开报纸、杂志、网站上署名发表、著作权登记证明、拍摄相机等证据来证明其权属。
【案件字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765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43号
【裁判摘要】(1)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作品上的署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如果在作品上署名不是表明作者身份,则该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2)在署名者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或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未主张著作权或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本案中网站图行天下和天堂图片网标注的水印),既非表明其系作者,亦非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亦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能否推定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上述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署名可以推定署名者系作者,进而以作者为连接点,推定著作权归属于署名者,即通常所说的署名推定规则。但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署名仅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而不能顾名思义地理解为任何在作品上的署名。故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作品上的署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如果在作品上署名不是表明作者身份,则该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因此,适用署名推定规则,首先应识别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将任何在作品上的署名均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摘要2:(续)具体而言,在署名者主张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在于表明其系作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具备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前提条件。但同时还应当考虑署名系作者所为是否具有较高可能性,不能简单地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或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未主张著作权或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本案中网站图行天下和天堂图片网标注的水印),既非表明其系作者,亦非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亦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著作权归属。本院认为,首先,“gettyimages"和汉华易美公司均非涉案图片的作者,“gettyimages"和汉华易美公司标注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分别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gettyimages"享有著作权或汉华易美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其次,汉华易美公司称盖帝公司系继受取得著作权,故即使“gettyimages"标注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的行为可视为盖帝公司的行为,但与上述理由一样,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终51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瑞丰盛传公司提交华特公司的《声明函》及视频光盘、《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以及时间戳认证材料(涉及华特官网及YouTube网站)等初步证据,欲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声明函》虽然系单方声明,但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部分证据虽然形成于境外,但经过公证认证等手续;部分证据虽然涉及境外网站内容,但特定网络用户通过专用信道仍能正常访问。朗盛娱乐会所虽然对瑞丰盛传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案中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需进一步查明,原审直接驳回瑞丰盛传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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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收件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涉案拍卖标的是属于作品的私人书信,因此中×××公司除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人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外,还应结合拍卖标的上所负载的著作权、隐私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而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要求委托人提供了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也未举证证明就涉案拍卖标的的著作权归属等进行了审查,故其并未履行上述规定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综上,中×××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查验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因拍卖涉案标的侵害他人著作权、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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