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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县级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撤销房屋登记应否予以撤销?

摘要1:解读:(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7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不动产登记职权;(2)县级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撤销房屋登记不当,但处理结果未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宜仅以县级人民政府缺乏职权依据为由判决撤销其作出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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