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摘要】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注释】(1)不能提供样本,目前能鉴定3个月(少数鉴定机构)/6个月(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以内制成的文件;(2)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6个月的,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3)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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