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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8民终140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8民终140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陈某某对鉴定意见本身并无异议,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要求鉴定人员就笔迹形成时间间隔作相应说明,亦未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二审中本院依陈某某申请,要求鉴定人在无法出庭的情况下,书面函复陈某某的询问事项,充分保障了陈某某的诉讼权利。

摘要2:【摘要】虽然《鉴定意见书》表明,《保证借款合同》中陈某某的手写签名笔迹形成于借款期限处“2013年7月25日”、“2014年7月25日”手写笔迹之前,《保证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的填写时间确有可疑之处,但是主债务人陈某及另外三个保证人陈某某2、陈某某3、史某某对借款担保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无证据显示陈某某2、陈某某3、史某某与漳平聚缘小贷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陈某某担保的行为,仅凭《保证借款合同》中笔迹形成时间的瑕疵,尚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借款担保是虚假的,故对陈某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陈某某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摘要】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注释】(1)不能提供样本,目前能鉴定3个月(少数鉴定机构)/6个月(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以内制成的文件;(2)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6个月的,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3)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摘要2

【笔记】租赁合同落款时间存在倒签可能性,能否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之前?

摘要1:解读:租赁合同落款时间存在倒签的可能性,目前尚无鉴定租赁合同签订的确切时间的有效技术手段,承租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租赁合同确于落款之日签订,应当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权。

摘要2:【注解】租赁合同落款时间存在倒签可能性但无法鉴定的,此时举证责任在承租方,承租方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租赁合同确于落款之日签订的,由承租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笔记】笔迹形成时间能否鉴定?

摘要1:解读:(1)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也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物证鉴定一种,也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一种,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3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6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6个月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摘要2:【解读1】(1)是否同一支笔书写可以鉴定——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是否同人同笔一次性书写完成;(2)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印捺还是先写字,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 ;(3)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了个名字,后来却被人补上了一些内容。
【解读2】笔迹的形成时间可能无法准确鉴定,但印章的形成时间鉴定却能够被认可——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1)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可以根据这些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2)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两种方式的鉴定难度都很大,比较复杂,需要对每一个样本都去比对,时间也会比较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29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众信五家渠分公司否认曾签订2013年9月2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对该合同落款处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该合同落款处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为2013年12月前后。原判决结合华域公司的付款情况,综合认定对该合同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华域公司主张2013年9月2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时间与签署时间不符的原因不排除南北方气候条件及环境差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推翻原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