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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死刑适用的准确。对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鉴定,存疑无法排除的,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1】在毒品犯罪中,对毒品是以非常规的形式存在的,应当将其中的毒品含量和成分作鉴定,对毒品含量过低的在量刑时应予以适当考虑,不能简单以重量认定数量。
【裁判规则2】在毒品犯罪中,涉及多种毒品犯罪的,如罪行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

摘要2

徐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是否为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如何处罚?
【要点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即摇头丸)和氯胺酮(K粉)虽未明列在《刑法》第357条规定的六种毒品之中,但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认定为毒品。
【案例索引】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三初字第442号(2005年8月8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复字第1862号(2006年1月24日)

摘要2

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一种新型的精神药品类毒品,如何计算其数量,以及如何确立该类精神药品类毒品数量标准?
【要点提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将所有毒品的名称、数量都规定在内。2008年新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出规定。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裁判要旨】新型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的认定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长开刑初字第173号(2006年8月3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一终字第0237号(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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