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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摘要1: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是指工程完成实施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竣工日期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分别为:(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摘要2:无

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摘要1:出资的履行义务是指股东必须将用于出资的财产交付给公司、向公司履行的其他给付义务。

摘要2:【目录】股东缴纳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形式;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公司实际资产不足、不当减少;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公司法未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政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刑事责任;股东资格取得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关系;提示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提示3: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提示4:请求股东补缴出资的权利主体;提示5:企业开办其他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提示6:出资人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效力认定;提示7:出资人以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效力及其处理;提示8:新老股东连带出资补足责任;提示9: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法律认定依据;提示10: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提示11:股东出资纠纷;提示12:股权以受法律强制程度为标准分为固有权、非固有权;提示13:追究股东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时效;提示14: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最高院司法观点;提示15: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作价出资如何认定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提示1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如何认定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提示17: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提示18: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能否主张抵销相应瑕疵出资额?提示19:股东违法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提示20:公司债权人证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方式有哪些?提示21:股东除名;提示22:《公司法解释(三)》督促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制度设计;提示2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法律后果;提示24:其他补充问题;提示25: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但出资人认缴期限未到期时,应通过破产程序要求股东补缴出资;提示26: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的应认定全部股东已完成出资责任;提示27:无对价取得注册资金的财产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提示28: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提示29: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九民纪要解读: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九民纪要解读:未届履行期限出资表决权能否受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

摘要2

股东资格

摘要1: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的实际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都可以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目录】股东权是社员权;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证明公司股东资格文件: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股东资格认定证据;“冒用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诉讼的被告(公司法未作规定);取得股权认定标准:享有股权应以出资、认缴出资、支付股权转让款为标准;股权转让后股权变动时间点判断;未经股东名册变更的股权转效力;股权变动的公司内部登记、外部登记不一致处理;股权转让未经登记再转让的处理;提示2:非股东受让股权后的股东合法资格如何确定?提示3:投资者具备以下条件时即获得股东资格;提示4:投资者凭出资、认购股权获取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提示5: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提示6:未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两种意见;提示7:股东资格主要确认模式;提示8:股东资格确认依据效力比较;提示9: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可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提示10:以“股金”的形式向公司交纳投资款但未工商登记,属股权还是债权?提示11:挪用的资金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能否确认股东资格?提示12: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还是变更登记后取得?提示13:股东资格与出资关系;提示14:瑕疵出资;提示15: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提示16: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提示17:投资款缴款环节书写瑕疵不能否定验资报告真实性;司法实践: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应当具备三个主要特征

摘要2:【裁判摘要】股权让与担保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前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021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业主专用权:2.什么是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专有权)? 3.“住改商”有哪些严格限制?4.什么是明示属于个人绿地?
三、业主共有权:5.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有权?6.什么是停车位(车库)归属及使用原则,有哪些规定?如何认定小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7.屋顶花园是否属于共有、能否单独出售或者赠送给业主?顶层公寓阁楼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如何规定?8.小区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9.建筑物外墙面是否属于共有部分,获得收益是否归业主共有?出租自已房屋对应的外墙面违法吗?10.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11.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是否必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12.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
四、业主共有共同管理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3.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14.如何认定业主?15.什么是业主大会? 16.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什么是业主撤销权? 17.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备?18.《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有哪些规定? 19.什么是临时管理规约?20.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1.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效力?22.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23.建设单位物业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24.物业资料移交有哪些规定? 2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属如何规定?26.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27.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哪些规定?28.物业使用与维护规定有哪些?29.对业主侵权行为救济方式有哪些?30.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和安保义务责任?31.什么是业主违约责任?32.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33.房屋漏水原因无法查明,能否以公平原则认定?

摘要2

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行为认定

摘要1: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
1.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驾车行为;
3.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车行为。

摘要2:无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摘要1:《工伤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题】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用餐,如果不能认定中午餐时及用餐后便处于下班休息的状态,通常认为职工在单位食堂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单位食堂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中午去食堂就餐每个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时间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如果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提示】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①《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年6月3日)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是以发病原因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起作为认定标准;②《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该规定极其不合理,广受争议;但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仍然没有做出修改,只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摘要2:【注解1】(1)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回到宿舍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再1号;(2)职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注解2】如何确定视同工伤中”48小时“起算时间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非病发时间、非入院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
【注解3】长途客运班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终局裁决认定标准

摘要1: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摘要2:【注解】对于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仲裁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1)中级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2)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1.用人单位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应如何处理

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能否冻结和扣划?

摘要1: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注解】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法定的执行豁免财产。

摘要2:【注解】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下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的性质|(1)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的性质、认定标准、强制执行规则均未有明确规定;(2)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账户的性质是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系案外人财产,应根据案外人权利保护机制,对涉案账户解除冻结措施。——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2执异17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对该标的停止执行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异议。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
【解读1】安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诉请成立构成要件:(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2)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2】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1)若案外人异议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就要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2)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或不能完全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人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

摘要2:【注解1】(1)被执行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对抗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强制执行行为仅能由法院的裁判予以变动或否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被执行人自认效力予以限制是正当的、必要的;(2)自认制度暗含适用前提应是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利益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自认不能免除提出具体诉请或事实主张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86.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注解2】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注解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第三人可能与被告亦或是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在基于有可能破坏平衡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主张的证据基本不予采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3号

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469号]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裁判摘要】《刑法》第19条中的“盲人”的认定标准应参考通行的医学标准。对“盲人”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19条从宽处罚,须依据视力残疾与犯罪的关系而定。
【裁判要旨】
①“盲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均以0.05的视力作为判断“盲”的基准点,当双眼中最好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时,就认定被测评人为“盲人”或者“盲目”。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医学标准来界定“盲人”的含义,以最好视力的矫正视力低于0.05作为认定“盲人”的标准。
②对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适用刑法第19条对其从宽处罚:司法中适用刑法第19条对盲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程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
A.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B.对于被告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关或者无直接关系的犯罪,被告人的视力状况对其实施犯罪没有明显、具体影响,即使其视力没有残疾,也可能甚至更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和组织者,此情况下被告人的“盲人”身份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裁判规则】双目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盲人。

摘要2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摘要2

金牌辩护:抢劫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劫罪?2.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6.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7.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8.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9.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10.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11.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12.什么是“入户抢劫”?13.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4.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5.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16.什么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7.什么是“持枪抢劫”?18.抢劫罪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19.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哪些区别?20.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21.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2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区别?2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2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2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6.什么是抢劫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27.抢劫数额如何认定?28.抢劫罪如何量刑处罚?29.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2号
【提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置换?
【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虽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但其实体权利并不因法院认定而受影响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即法院未经释明径行作出判决的,不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名为股权置换实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认定标准——当事人之间在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后,又签订《借款协议》、《委托处置股份协议》,由此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审查股份交付、款项支付、债务的抵销等相关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性质。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律程序问题。原审判决认定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关系,而非股权置换关系。许尚龙、吴娟玲上诉认为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未向其进行释明,违反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许尚龙、吴娟玲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据本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上述规定旨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人民法院的认定而发生改变,进而影响了当事人在本诉中实现相应的实体权利,受诉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避免增加当事人另诉的诉讼成本,以及人民法院违背应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原则。本案中,许尚龙、吴娟玲提出的何健向其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是以何健未履行向其转让苏宁环球公司的股权为前提的。因此,确认当事人之间系股权转让关系并不改变许尚龙、吴娟玲的一审诉讼请求,即许尚龙、吴娟玲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并不因人民法院的认定而受到影响,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为股权转让关系亦不违背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许尚龙、吴娟玲提出的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1】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协议,应通过审查股份交付、款项支付、债务抵销等相关事实,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股权转让关系。

摘要2:【解读2】
(1)2007年6月21日《股权置换协议》约定:许某某、吴某某将其持有的南京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转让给何某;何某将其享有权利的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转让给许某某、吴某某。
(2)同日《借款协议》约定,何某于2007年6月29日前,向许某某、吴某某提供借款3.92亿元,许某某、吴某某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同意将其通过置换方式获得的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交给何某清偿债务,何某处置该股份的处置款无论高于或低于3.92亿元,盈亏均与许某某、吴某某无关。
(3)同日,许某某、吴某某与何某又在《委托处置股份协议》中约定,因许某某、吴某某对何某负有3.92亿元债务,何某对许某某、吴某某负有交付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义务,双方协商同意债务相互抵销;许某某、吴某某委托何某自行处理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
(4)同年6月29日,苏宁集团公司代何某向许某某、吴某某支付3.90236亿元,许某某、吴某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92亿元,实际收到3.90236亿元;还写明上述款项是实际履行双方签署的《股权置换协议》和《借款协议》。
(5)上述事实表明,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时,虽约定双方通过置换的方式,将各自持有或享有权利的股份转让给对方,但在双方同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委托处置股份协议》中,因何某向许某某、吴某某提供借款而形成3.92亿元债务,双方约定该债务与何某依《股权置换协议》应履行的交付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债务相互抵销,即何某无需再向许某某、吴某某履行转让苏宁环球公司股份的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系列协议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在许某某、吴某某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某支付的3.90236亿元后,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股权转让款并确认系履行双方之间的《股权置换协议》等相关协议。据此,应当确认许某某、吴某某收到的3.90236亿元并非借款,而是何某受让南京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后向许某某、吴某某支付的股权对价,该对价已经双方协议确认,且许某某、吴某某承诺,何某处置苏宁环球公司股份的处置款无论高于或低于3.92亿元,盈亏均与许某某、吴某某无关,亦说明许某某、吴某某收取的3.92亿元股权转让款,不因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价值的高低而发生任何变化。

连云港××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实业公司、××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
  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
  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提示】当事人提交了传真已经成功发送的证明,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对方当事人应负未收到该传真件或收到传真与当事人主张的传真内容不同的举证责任。
【摘要】当事人提交了该传真已成功发送的证明,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对方当事人虽然不承认收到过该传真,但不能以证据证明存在着未收到的客观原因,或者证明收到的传真与当事人主张的传真内容不同,故应当认定该传真已由对方当事人接收。
【裁判意见】鉴于目前在电信企业只能查询到传真记录而无法查询传真内容,发出方只要提供传真记录证明传真已顺利发送,并出示传真稿,就完成了己方的举证;接收方如果否认该内容,又不能出示当时收到的传真,可以推定发出方主张的传真内容是真实的(对挂号信内容的认定标准相同)。

摘要2

网络电子证据公证取证的效力

摘要1:【提示】笔者认为,对网络电子证据应采取较为严格的司法认定标准。应依据公证书的记载,运用证据规则,以推定的方法认定网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要点提示】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网络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例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性特点和公证取证特点的分析,充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将二者结合后所形成的证据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进行权衡,认真论证,最后慎重地认证并得出裁判结果。
【案号】一审:(2008)通民初字第11号;二审 :(2008)内民三终字第23号

摘要2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摘要1: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公发〔1999〕4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摘要2

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摘要1:[第57号]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参照《刑事》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认定。

摘要2

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摘要1:[第1086号]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属于结果犯,而属于行为犯。行为犯通常以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但行为犯中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有的行为犯,犯罪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通常要达到一定阶段(或者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以下四种行为均应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行为”:一是为牟利欲低价购进、高价出售,在购买时被查获的行为;二是为牟利低价购进后,正在进行出售(代售)被查获的行为;三是为牟利低价购进后,已出售并获利的行为;四是不能查明系低价购进,但确为牟利正在出售(代售)或已出售并获利的行为。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虽然为牟利而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不能认定行为人只要购买淫秽物品就成立犯罪既遂,通常还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所购买的淫秽物品,毕竟“购买型”犯罪与“出售型”犯罪的社会危害存在一定差异。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

摘要1:——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
【裁判观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出让方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根据现行法律,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性质界定和诉讼程序适用上,在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备行政协议属性的前提下,仍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
2.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仅以单纯的沉默推定解除权人放弃解除权。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的,亦应严格加以把握。只有解除权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予以受领的,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以实现契约严守的诚实信用。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二——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

“合同联立”的司法认定标准

摘要1:“合同联立”的司法认定标准播报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舒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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