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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目录】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什么是毒品?3.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走私毒品行为?6.什么是贩卖毒品行为?7.什么是运输毒品行为?8.什么是制造毒品行为?9.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11.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从犯?12.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13.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15.毒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17.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21.毒品犯罪如何适用立功情节?22.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摘要2:无

韩某1贩卖毒品、韩某2窝藏毒品案

摘要1:[第250号]韩某1贩卖毒品、韩某2窝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
【裁判摘要】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后逃逸,多年后又被抓获交付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
①“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尚未结束,对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适用死刑。
②脱逃行为导致的是原诉讼程序的中止,并非结束,在其被抓捕归案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开始一个新的诉讼。该行为并没有改变脱逃前已形成的事实,如果被告人在脱逃前羁押时已是怀孕妇女,那么无论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仍都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怀孕妇女羁押期间流产后,只有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才依法不适用死刑。如果起诉及审判的是流产之后的犯罪,则不属于同一事实的范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裁判规则】【怀孕妇女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手术后逃逸,之后又被抓获交付审判的,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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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413号]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1】犯罪集团内部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裁判摘要2】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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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593号]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摘要】行为人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品的行为,属于同种罪行,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1】分别实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品的,属于同种罪行,不分别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2】因实施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一类行为而归案后,又供述其实施的该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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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541号]吴某某贩卖毒品案——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在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但功不足以抵罪,对其不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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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249号]梁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
【裁判要旨】对于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问题,关键是根据该“线索”能否抓到,是否真正起到“协助”作用,而不是带领,不能简单认为“未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就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
【裁判规则】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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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438号]陈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①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构成立功,认定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协助行为以及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起了作用,而不是协助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
②对于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客观上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二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起到了作用。至于协助行为对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也未要求。也就是说,对于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只要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无论所起作用的大小,都应认定为立功。换言之,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并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关于协助行为所起作用大小的问题,只是在认定构成立功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即在决定是否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稳住其他犯罪嫌疑人从而使该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顺利抓获的情形,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的立法意旨,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规则】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无论其协助行为所起作用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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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463号]庄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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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9]1号)
【摘要】
  一、阿普唑仑和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却将其掺加在其他药品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而将其掺加在其他药品中予以贩卖,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二、在办案中应当注意区别为治疗、戒毒依法合理使用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的界限。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员而向其提供阿普唑仑和曲马多,或者明知是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或超出规定的次数、数量向其提供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才可以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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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1年4月2日 高检发研字2号)
【摘要】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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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摘要1: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公禁毒[2002]434号 2002年11月5日)
【摘要】
  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应当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同时你们《请示》中涉及的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饭店经营者直接向顾客(主要是过往就餐的汽车司机)推销毒品,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仅可以致使顾客吸毒成瘾,而就餐的司机吸食安钠咖后驾驶汽车,其吸毒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将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随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毒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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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364号]李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应当如何量刑
【裁判摘要】被告人既运输毒品又贩卖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但海洛因含量较低,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大量掺假,毒品的含量较低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掺假后毒品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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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韦某1、韦某2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366号]黄某某、韦某1、韦某2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既不是贩毒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出资者和毒品的所有者,在购买毒品的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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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392号]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裁判摘要】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后不需要适用《刑法》第35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为累犯的特殊情形,应当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规定制约)。
【裁判要旨】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不应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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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373号]梁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
【裁判摘要】对于受雇运输,且没有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超限,宜以运输毒品罪定性;对于受雇为毒品买主或者卖主交还毒品或者毒资,即使未参与商定毒品价格,也宜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对于无法认定其是运输还是贩卖的,则宜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受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员,不能一概认定为从犯,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受雇帮助他人转移毒品的行为,在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知道雇佣者有交易毒品的情况,也无法证实或者推断出被告人明知雇佣者取得毒品后的目的是走私、贩卖还是运输,应定转移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毒品买主的过程中,在公安机关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买主处取回的毒品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了毒品买主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买主处查缴大量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裁判要旨1】受雇佣帮助他人转移毒品的,不构成毒品犯罪共犯的,应以转移毒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毒犯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归案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3】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毒品同案犯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查缴大量毒品从而防止了毒品重大危害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4】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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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365号]宋某某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购买毒品是为了以贩养吸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要旨】购买毒品数量巨大,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吸毒者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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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500号]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无论被告人贩卖的毒品纯度多低,只要经鉴定确认是毒品,就应当以查获的或者有证据证实的毒品数量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而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被告人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仅有贩卖毒品含量低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仅此尚不足以成为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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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裁判摘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状态的,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者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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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486号]朱某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制造毒品的故意制造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因制造出的毒品已经丢弃,无法进行检验,制毒原料也无法提取的,如何处理应根据证据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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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

摘要1:庄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毒品充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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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248号]马某某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摘要】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分别情况而论。
【裁判要旨1】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买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要旨3】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人,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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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摘要1:[第108号]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状态的,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者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裁判要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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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是否为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如何处罚?
【要点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即摇头丸)和氯胺酮(K粉)虽未明列在《刑法》第357条规定的六种毒品之中,但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认定为毒品。
【案例索引】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三初字第442号(2005年8月8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复字第1862号(20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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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贩卖、转移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1)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何在?
【要点提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使毒品发生一定空间的位移,两种行为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使毒品发生位移的目的和毒品的进一步流向。如果行为人转移毒品的目的系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追缴,应认定为转移毒品罪。
【裁判要旨】将毒品现带入约定的了交易地点的,不论交易行为是否完成,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2号(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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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某某、蒋某某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如何定罪

摘要1:[第617号]智某某、蒋某某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窝藏、转移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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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转交毒品样品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朋友要求下,被告人转交装有毒品样品的烟盒,在其主观怀疑所送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仍将烟盒交给其朋友指定的接收人,后证实该烟盒内物品为毒品交易的样品,因无法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转送的毒品系毒品交易的样品,从而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7号(2014年10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21号(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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