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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摘要1: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将在大陆赚取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股东出资。
11.轮候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
12.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13.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亦应为全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以本金最高限额作为最高额担保约定方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

摘要2

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亦应为全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以本金最高限额作为最高额担保约定方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应是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摘要1:【要旨】以本金最高限额约定最高额担保方式的,事实上导致担保债权在总和上突破最高限额而成为无最高限额,不符合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本质要求。故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应排除当事人对于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且只能为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案例】浙江温州中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陆立峰、朱晖、温州市衣美针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罗纳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限额只能是债权最高限额》

摘要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诉陆立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诉陆立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限额只能是债权最高限额
【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
【裁判要旨】最高额担保中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有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其中本金最高限额仅对所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设定最高限额,未就全部债权余额设定最高限额,使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担保债权在总和上突破最高限领,从而事实上成为无最高限额,不符合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本质要求。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限领应排除当事人对于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且只能为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摘要2

(2014)温鹿商初字第155号;(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

摘要1:——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限额只能是债权最高限额
【裁判要旨】最高额担保中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有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其中本金最高限额仅对所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设定最高限额,未就全部债权余额设定最高限额,使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担保债权在总和上突破最高限领,从而事实上成为无最高限额,不符合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本质要求。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限领应排除当事人对于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且只能为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案号】一审:(2014)温鹿商初字第155号;二审:(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

摘要2:无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魏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之“最高额”应为“债权最高限额”,而非“本金最高限额”。即包括债权本金,以及相应之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项费用均应计入最高限额,受最高债权额限度之约束。债权本金加利息等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一审:(2017)闽0182民初499号;二审:(2018)闽01民终957号

摘要2

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额应为债权最高限额

摘要1:【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之“最高额”应为“债权最高限额”,而非“本金最高限额”。即包括债权本金,以及相应之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项费用均应计入最高限额,受最高债权额限度之约束。债权本金加利息等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一审:(2017)闽0182民初499号;二审:(2018)闽01民终957号

摘要2:【来源】《人民司法》2019年第20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16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载明为确保硕阳公司在人民币3700万元最高限额内与晋城银行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天泰公司向晋城银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第2.1条载明天泰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规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第5.1条载明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条款明确了本合同的最高限额为3700万元,主债权为最高限额内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担保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按照通常文义理解,天泰公司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最高限额3700万元内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不能认为最高限额3700万元仅为本金,而利息、复利、罚息额外计算入天泰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内。晋城银行向天泰公司发出的《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主要内容是要求天泰公司协助催收或代为偿还,其中载明了债务人所欠本息数额,并非天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数额。天泰公司确认接收该通知书应视为对其承担担保责任的确认,其在回执中所承诺内容符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具体数额应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若按照晋城银行的主张认为3700万元为最高本金限额,那么根据担保范围的约定,最终天泰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将超出3700万元,有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立法目的。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3700万元为本金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最高限额3700万元应认定为最高债权限额。前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八条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本案涉及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不当然适用上述规则。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