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

摘要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方法免除其职务活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二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摘要】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摘要2: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居民小组下设生产队认定问题的批复》(公经[2007]938号,2007.04.29答复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类推适用于“居民小组”以及其下设的生产队。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居民小组”以及其下设的生产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
【解读】本解释只是针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利用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便利。

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摘要1: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委会成员涉嫌受贿行为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点】村委会成员在管理村内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邓崃刑初字第30号(2013年4月11日)

摘要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500号

摘要1:【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500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双方签订的林木《抵押合同》属于处分村集体财产,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的书面证明。本案既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过半数到会人员同意的书面会议决定,仅是个别原村委会成员出庭的证明,难以体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对此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