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
更新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28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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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方法免除其职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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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方法免除其职务活动。
罢免要求提出 回目录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一、“罢免要求”是村民在村委会成员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村委会成员的职务的动议。
二、提出罢免要求,需有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
1.联名提出罢免动议,必须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个人单独分别提出不能构成联名。
2.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
A.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
B.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联名。
罢免理由 回目录
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申辩权 回目录
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委会成员有权申辩。
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回目录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2.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