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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

摘要1:【摘要】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于各种犯罪之榜首。”[1]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我们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至今所刊登的毒品犯罪案例为范本,遵循从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的研究方法,归纳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理论上值得研究和实践中需要衡平的五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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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摘要1:【目录】1.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有哪些政策精神?2.毒品数量是否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情节?3.哪五种情形可以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4.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对毒品含量鉴定有哪些要求?6.什么是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特情介入毒品案件能否判处死刑?7.毒品案件如何认定立功?8.对于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如何判处死刑?9.仅有口供能否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10.运输毒品罪如何判处死刑?11.哪些情形毒品案件一般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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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

摘要1:[第852号]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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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摘要1:[第953号]阿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亲属、熟人关系,因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临时结伙,三名主犯均系积极主动参与犯罪,且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和毒品的控制力较弱,在各共同犯罪人责任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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