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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修改解读】
(1)修改后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原“具体应用法律”修改为“适用法律”)。
(2)第7条:删除“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其他重大事项”之规定;保留“处分共有部分”为“其他重大事项”之规定。
(3)第8条:保留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规则;删除建筑总面积计算规则之规定。
(4)第9条:保留专业主人数的计算规则;删除总人数计算规则之规定。
(5)第14条:将第1款“或者其他行为人”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第2款“行为人”修改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6)其他条文仅修改民法典的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2号
【裁判要旨】被申请人认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其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被执行人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问题长期不提出异议,且其提出异议,且其提出异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参照法律修改后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精神处理,对于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超过原法定期限为由提出异议的,应不予支持。

摘要2

论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处置

摘要1:【摘要】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实务中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其处置规定不清晰并存在冲突,各地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处置方案,即政府主导模式与管理人主导模式。由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性所决定,对其处置应平衡与兼顾公私利益,避免偏私。而其经营性则要求政府应该原则批准并支持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出让。政府主导模式因其处置程序的损益性和适用范围的限制,目前面临合法性追问;而管理人主导模式基于其专业性、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变现的中立性等而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应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政府收回之条件与范围,统一规定共同委托评估、拍卖、按比例分配的处置程序,确定变现资金的按比例分配标准,在法律修改前应对政府收回作限制解释。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12号

摘要1:——申请执行超过期限但债务人长期未提异议是否表明已经放弃期限抗辩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12号
【裁判要旨】被申请人认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其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被执行人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问题长期不提出异议,且其提出异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参照法律修改后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精神处理,对于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超过原法定期限为由提出异议的,应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人认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本案执行立案后,辽宁高院在2005年3月30日即向被执行人蓄电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2005年4月7日前履行其义务,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而直至2010年7月28日才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异议,其长期不提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异议,足以使债权人形成其已经放弃期限抗辩的合理预期,且其提出异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将申请执行的期限改为二年。这种情况下,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参照法律修改后延长申请执行期限这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精神处理,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超过原法定期限为由提出异议的,应不予支持。

摘要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
【目次】一、法律结构规范;1.目录;2.定义条款;3.过渡性条款;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7.适用法律的表述;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10.部门的表述;11.数字的使用;12.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和,以及,或者;14.应当,必须;15.不得,禁止;16.但是,但;17.除……外,除……以外;18.依照,按照,参照;19.制定,规定;20.会同,商;21.缴纳,交纳;22.抵销,抵消;23.账,帐;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日,工作日;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26.法律修正;27.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法律废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51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10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三——阐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后的外资合同效力规则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大改革,将运行多年的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如何认定备案的性质以及履行期限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的裁判规则指出,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该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处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19号;【二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51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间跨越了外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文件实施日期,但股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裁判摘要】举证妨碍推定——鹰城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上述原件曾提交过平顶山商务局,现为鹰城房地产公司持有,经河南高院释明,鹰城房地产公司未予提交,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复印件书证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解读1】《股权转让合同》为审批生效合同,至2016年9月30日因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2016年10月1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正式实施,对外商投资准人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人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行政审判制转为适用备案管理制(备案管理的性质为告知性备案,不属于合同的效力要件)。本案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经营范围不在外商投资准人负面清单之列,股权转让依法不需要再提交行政审判,《股权转让合同》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解读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转让合同履行期间跨越外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日期,因法律修改不再属于审批对象,“批准之日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基于自主意思表示订立的协议只能约束该股东,但全部股东的意思表示应推定为该公司的意思表示。
【裁判摘要】一般情况下,股东和公司作为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在财产和人格上相互独立。因此,两者的意志也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将两者意志等同,股东之间基于自主意思表示订立的协议只能约束该股东,不能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约束公司,但本案存在下列特殊性:......由于本案存在召开董事会讨论和批准中方股东不再出资和公司减资存在客观障碍,上述程序不能依法进行,故艾费尔烟台公司100%股东的意思表示应推定为该公司的意思表示,2011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约束艾费尔烟台公司。本案是公司诉求股东承担缴足出资责任的出资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故应以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协议书》作为判断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的依据,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尚未修改并不足以否定上述《协议书》的合法性和上述《协议书》对艾费尔烟台公司的约束力。艾费尔烟台公司关于福山国有资产公司应承担缴纳15800万元出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摘要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公司法法理和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意志代表机关,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得以实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当然诉讼意志代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均是法定的代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并无法律规定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因艾费尔烟台公司前总经理王××涉嫌犯罪,艾费尔烟台公司存在公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上诉状上没有加盖艾费尔烟台公司公章具有客观理由,不能因为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否定艾费尔烟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上诉的合法性。

摘要2:【摘要2】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该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对艾费尔烟台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等事项的重大变更。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在签订上述《协议书》之时,协议书约定内容属于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事项,在未经报请批准或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未明确不批准之前,合同中相关条款处于未生效状态。本案并不存在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明确表示不批准该《协议书》的事实。而且,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3日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行政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管理制度,而本案中艾费尔烟台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者禁止类领域。因此,上述法律修改以后,福山国有资产公司与艾费尔国际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中方不再出资以及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事项适用备案管理,不再要求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综上,本案中,2011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是福山国有资产公司与艾费尔国际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并生效。
【解读1】股东不能以其他股东出资不足为由而要求免除其对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
【解读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不再出资以及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因法律修改不再属于审批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1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151号
【裁判摘要】原判决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在201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正式施行前成立未生效,2016年10月1日后生效,且该合同不具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并无不当。首先,原判决适用“从旧兼有利”原则,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于2016年10月1日后生效,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于2016年修正后,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行政审批制转为备案管理制,不属于合同的效力要件。鹰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列,案涉股权转让依法不需要再提交行政审批。原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因法律修改而使得合同效力要件不复存在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新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于2016年10月1日后生效,并无不当。鹰城集团、张顺义、张磊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适用旧法而不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不具有阻却合同生效的效力。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法律规定合同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10月1日后,合同因法律规定的修改而不再具有审批的可能性,备案的规定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原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并无不当。鹰城集团、张顺义、张磊以合同约定经审批生效的理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
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
三、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以其他文件的规定为例,要求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其投入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1】法律修改并不等于根据修改前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自然失效,法律无论是否修改,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凡是与修改前或者修改后法律相抵触的条文都是无效的,其他条文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命令废止才会失去法律效力。
【解读2】海关总署政法司的复函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仅是海关总署内设机构对相关法律问题表达的一种观点,依法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笔记】原合同约定与新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符能否按照原合同约定税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要1:解读:根据税收征收法定原则,因行政法规修订导致与原合同约定税收优惠承诺与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原来的税收优惠承诺无效,纳税人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

摘要2

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6期(总116期)】
【裁判摘要】
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
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
三、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以其他文件的规定为例,要求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其投入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