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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摘要1:法院发现原裁判、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在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再程序。

摘要2:【注解】(1)“确有错误”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17号;(2)依据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案件只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反之就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的规定提起再审。——参考案例: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8民申9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34民再2号

律师教你打民事再审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2.什么是民事再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3.什么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4.什么是申请再审主要条件?什么是申请再审法定条件?5.什么民事再审事由?5.1什么是新的证据再审事由?5.2什么是再审新证据?5.3什么是民事案件基本事实?5.4什么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6.什么是申请再审书状形式要求?6.1什么是申请再审材料要求?7.什么是案外人申请再审?8.什么是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8.1什么是再审诉讼三阶段构造?8.2什么是申请再审受理程序?8.3什么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9.什么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10.什么是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11.什么是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12.什么是申请再审管辖法院?13.什么是再审案件审理程序?14.什么是再审裁判?15.什么是再审调解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抗字第96号

摘要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抗字第96号
【裁判要旨】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产生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依据之一,但生效判决不同于不动产登记公示,不能产生登记所持有的公示效力。案外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申请人的方式,直接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受物权公示原则的保护。
【裁判规则】诉争“首期款未按期支付的本协议作废”应理解为,如陈某未按约支付首期款,各方即取消该笔交易,合同条款对各方均不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①签字当天支付首期款是签订协议的前提条件;
②缪某在明知当日不再支付全部首期款的情况下,仍在协议上签字,表明缪某接受了陈某当日不再全部支付首期的事实,选择了签约,而未“作废”该协议,对首期款进行了变更,否则从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当日开始本协议即不具有约束力,即各方签订的是一份自始即作废的合同,显不符合逻辑及缪某签约当日接受部分首期款的事实。
【裁判意见】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约定后,一方又以原约定条款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在再审中判断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不能之情形一般应以一审裁判为时间基点,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原审裁判后对标的物进行非善意的处分,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摘要2:【解读】法律法规并未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原判决生效超过两年后,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摘要】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方式之一,其并不受启动再审时生效裁判是否超过两年的限制。因此,本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第一次再审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陈某某申诉称第一次启动再审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