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注册登记地址

【笔记】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能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摘要1: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2)因此,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摘要2:【注解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20号
【注解2】未完成邮寄送达(邮寄回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注解3】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2)被退回(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应当采用公告送达;(3)邮政部门未完成送达即退回(如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即退回),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违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异4号

摘要1:——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效力不以是否通知被执行人为条件,债权转让合法,即可认定债权依法转让。是否通知被执行人,属意思自治,其结果对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不产生影响。
【摘要】智鹏公司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得到准许涉及两条法律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智鹏公司在本院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1)粤高法执恢字第46-2号执行裁定终结(2001)粤高法执恢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在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可进一步审查智鹏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即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7年10月18日智鹏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债权与资产转让协议》,智鹏公司受让执行依据确认的全部债权。电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云浮电器厂、云浮财政局、云浮发改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债权转让情况。智鹏公司在相关工商网、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均无被执行人三电公司的登记信息情况下,按注册登记地址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给三电公司,邮政部门于2018年9月2日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可视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三电公司。根据以上事实,可认定智鹏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债权与资产转让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条件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转让合法。2018年1月9日电子公司书面认可智鹏公司取得了债权。综上,智鹏公司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