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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摘要】
一、《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三、对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摘要1:【裁判要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案号】(2008)沪一中执字第640-1民事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高执复议字第2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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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执恢复第12号

摘要1:——涉外仲裁案件执行管辖的依据与申请执行期限的确定
【裁判要旨】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既无住所也无财产的,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执行管辖权;裁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债权人申请我国法院执行的期限,自其发现或应当发现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起算。
【案号】(2012)沪一中执恢复第12号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裁定书

摘要1:【裁判要旨】适用国际商会规则在我国上海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应视为非内国裁决。因该涉外仲裁裁决依据的仲裁条款已被我国法院认定无效,申请人再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予驳回。
【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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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摘要1: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摘要2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摘要1:【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1.涉外仲裁裁决,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书面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涉外仲裁的纠纷,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2.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后,裁定是否予以执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26号,2004年2月24日)
【摘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法人,且争议事项也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虽然本案仲裁裁决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但该裁决在性质上应属于国内裁决,而非涉外仲裁裁决,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可由你院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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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商事仲裁案件保全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申请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1)国内商事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2)涉外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注释1】涉港澳仲裁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2条第1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提出申请。
【注释2】涉港澳以外仲裁保全——对于财产分出不同地方可以由各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出具裁定实施保全,也可以由一家法院出具裁定并实施保全。
【注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3条规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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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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