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摘要1: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例第12号)
【要旨】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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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摘要1: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5号)
【要旨】
  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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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摘要1:【要旨】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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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4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一、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二、陶昌醒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三、徐丙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四、黄宁、曾荣芬、刘旭旺销售伪劣产品案;五、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六、赵榜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七、刘希强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八、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九、桑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十、姚扬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十一、麻秀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十二、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十三、张益祥、张庆裕、农秀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十四、张佳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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