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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摘要2:【备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摘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摘要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公一诚信”原则)。

摘要2:【注解1】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注解2】电子招标是指通过网络发包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网上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局域网评标、定标以及公布中标结果和电子支付,实现招标投标的电子化、网络化采购作业方式。

【笔记】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加密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摘要1:解读: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加密将产生退收的法律后果——(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摘要2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6行终17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招标文件可以设置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补救方案——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关于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争议主要在于: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作废标处理的情况下,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南通勘察公司存在未能在评标系统中显示“联合体协议"情形,是否应作废标处理,是否应当取消南通勘察公司的投标资格并进而取消其中标资格。《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招标人高铁新城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特别提醒条款中规定:(2)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商务标以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需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二个文件,一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用于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是备用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投标文件现场解密失败,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网上投标平台发生故障的系统原因,无法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以使用备用电子光盘进行现场导入评标系统,如投标人备用光盘未提供或无法导入上传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须知》评标项下第22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22.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2.1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根据上述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启动备用电子光盘导入评标系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及上传了所有必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该两家公司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之后,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重新取消了原所作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决定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招标人有权制定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按本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准备不加密的备用电子光盘,在发生非投标人原因即网上投标平台发生系统故障无法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情况时,允许使用备用电子光盘进行现场导入评标系统。

摘要2:(续)二、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录像资料、招标代理、监管部门及负责本次招投标网络设计和维护的工作人员证言、评标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均证实在当日开标过程中,评标系统中无法显示“联合体协议"节点,包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虽显示解密成功,但发送至该节点的“联合体协议"均未能显示。完成解密,应当理解为所有文件的解密成功,特定节点因系统原因不能显示,应视为未能完全解密成功。上述情形的发生,显然属于网上投标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并非投标人自身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允许启动备用电子光盘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招标文件本身即对投标人需在网上上传加密文件的同时一并准备不加密的备用电子光盘作出明确规定。开标当日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的备用电子光盘和系统修复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系统中,均能显示该两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联合体协议"。上述事实表明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确实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四、上诉人等投标人之所以在初次资格审查中被审核通过,是因为上诉人尽管在上述“联合体协议"节点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也未能显示,但其在其他材料中又提交有“联合体协议",故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其文件齐全。但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投标人在“联合体协议"节点提交“联合体协议"之外,还需在其他材料中提交,故不能据此认定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材料。此外,备案光盘中资格审查文件与商务标文件分别存在不同的文件夹内,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录像及现场工作人员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实,在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能查看除“联合体协议"之外的文件。上诉人所主张的在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即查看了其他技术标、商务标文件的事实不成立。......综上,上诉人提出的应对南通勘察公司作废标处理、取消其投标资格及取消其中标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笔记】招标人应当在哪些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摘要1:解读:(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2)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省级分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解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发布媒介。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