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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33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332号
【提示】商家与消费者签订还本销售购销合同,后政府禁止此类商业活动,商家提前向消费者还款,应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摘要】消费者与公司签订还本销售合同时,国家法律与政策并无禁止还本销售的明确规定,消费者与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故应当认定所签合同有效。从本案还本销售合同履行过程看,消费者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却只履行了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时,却中途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应当认定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公司一方,公司应向消费者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政府相部门文件明令禁止还本销售活动亦不能免除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消费者与公司所签是五年合同,现多数消费者的合同只履行了二、三年,应当将五年还款100%予以平均,即按每年还款20%的比例,由公司将款项退还给消费者,还应承担占用应退消费者款项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摘要2

(2010)濮民初字第376号

摘要1:——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依据的确定
【案号】(2010)濮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要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依据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依据客观公正原则对待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
【裁判摘要】对原告李百同等人要求按照其所居住的西辛庄村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虽被告方提出异议,但西辛庄村作为河南省社会主义建设新村,是全省农村城镇化的试点,且该村村民的收入基本上来源于在村办企业上班的工资收入,而非耕种土地所得,如果搞一刀切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势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故依据客观公正、尊重事实的原则,对原告李百同等人的诉求应予支持。

摘要2

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和原则

摘要1: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和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三、便民原则;四、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五、信赖保护原则)。

摘要2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摘要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公一诚信”原则)。

摘要2:【注解1】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注解2】电子招标是指通过网络发包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网上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局域网评标、定标以及公布中标结果和电子支付,实现招标投标的电子化、网络化采购作业方式。

行政处罚

摘要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解读】行政处罚5大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设定(处罚依法设定)和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4条、第16条)。
(2)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第34条);轻微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初次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无错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一事不二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加处罚款封顶(《行政处罚法》第72条)。
(3)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3款规定);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罚制度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
(4)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
(5)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

摘要2:【注解】履行公务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1)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参考案例: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2)(1)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城管为实现执法目的殴打被管理对象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参考案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吉02行终61号;(3)民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轻微人身侵害,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参考:《两民警诉某市公安局案行政处罚案》

证券短线交易行为的审查要素及认定标准

摘要1:【法律问题】违法的短线证券交易如何认定,即交易标的、交易时点、交易方式、主观目的分别如何认定?
【法官会议意见】特定主体的短线交易之所以为各国证券法所禁止,是因为特定主体极易利用信息优势通过此种短线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该种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短线交易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时点、交易目的等方面的认定,根本标准是特定主体是否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决策优势通过此种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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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提字第12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招投标中介合同无效——原判认定天勤公司与信雅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为居间合同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从合同内容看,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天勤公司使用其人脉等关系进行活动,在招标方××宝鸡第二发电厂与投标方信雅达公司之间建立联系,为信雅达公司在投标中获取优势,确保招投标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为此天勤公司履行合同后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天勤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合同并要求依法判令信雅达公司支付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但天勤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其已履行合同及为履行合同所花费的咨询服务劳务等相关费用的证据。同时,本案所涉宝鸡二电项目是××宝鸡第二发电厂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根据上述规定,公开招标过程中,除招投标正常程序外,并不允许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串通等行为。天勤公司与信雅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关于天勤公司向信雅达公司提供投标方××宝鸡第二发电厂2×600mw项目决策人信息、负责运作与该项目业主及决策方的关系,以确保中标等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也与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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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保障|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表彰和奖励

摘要1:【目录】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及职责(《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5条);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保障措施(《行政复议法》第7条);信息化建设(《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复议激励措施(《行政复议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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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23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拍卖成交后竞买人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分担方式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雷××关于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的主张是否成立。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时,未依网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当日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存在瑕疵。结合福建高院另案调查的案涉相关房产的税费情况,如果该瑕疵造成了案涉房产实际税费远超买受人雷××的预估,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则雷××可以该重大误解致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拍卖。但买受人雷××不主张撤销本次拍卖,仅要求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该请求本质上在于请求变更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非撤销该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此而言,福建高院认为雷××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竞买公告》第七条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雷××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书面承诺遵守。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雷××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分担方式,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该请求,将会损害其他潜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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