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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9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9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保险人通过电话销售方式推销保险时,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部分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主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保险人说明的程度,可以视条款文字表述的清晰度、社会大众对相关概念的熟悉度、投保人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等具体而定。而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规定应当符合《保险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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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摘要1: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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