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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裁判要点】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摘要2:【解读】原告能否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应依法受理;同时,原告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矛盾,但原告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注解】相互矛盾的预备性诉请并不违反禁止反言规则。

【笔记】原告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是否符合案件受理条件?

摘要1:问题:原告能否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相互矛盾诉讼请求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并未对原告诉讼请求能否相互矛盾作出规定。因此,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摘要2:【注解】(1)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提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起诉;(2)对于当事人两个诉,只要诉讼要素齐全,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均应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