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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卖淫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组织卖淫罪?2.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3.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5.什么是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6.组织卖淫罪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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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摘要1:【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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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摘要1:[第78号]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
【裁判摘要】是否有组织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关键。建立了卖淫组织,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采用招募、纠集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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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组织卖淫案

摘要1:【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日期】2004.04.30 【案件字号】(2004)宁刑终第122号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4)秦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终第122号
【裁判摘要】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男性从事同性交易,构成组织卖淫罪
【解读】我们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的外延还可以、也应当进一步扩大,亦即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为论述方便,以下简称此种卖淫行为为“同性卖淫”)。对“卖淫”做如上界定,并不违背刑法的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当然要求,主要理由是:
(一)如上所述,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淫”一词的内涵作出过明确界定,均未曾明确限度“卖淫”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鉴此,认为“卖淫”也包括同性卖淫,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刑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说,至少在形式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由种种原因,辞典,尤其是非专业性辞典对某一刑法用语的解释,往往与我们对刑法用语所作的规范解释不尽一致。有的甚至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
(三)我们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卖淫”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所要考察的因素。
(四)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现实语境,作出符合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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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摘要1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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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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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

摘要1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单位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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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组织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组织他人卖淫,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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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组织男性卖淫案

摘要1:【要点提示】
  1.卖淫的主体不限于女性,也包含男性。
  2.男性之间卖淫应该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卖淫”概念当中。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招募、容留等方法,控制他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264号(20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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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1:[第722号]王某某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对于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强迫、强奸行为,有无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结合组织卖淫的规模、人次对行为人作出罪责相适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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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含义

摘要1:【要旨】“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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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否应累计计算

摘要1:【要旨】“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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