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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469号]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裁判摘要】《刑法》第19条中的“盲人”的认定标准应参考通行的医学标准。对“盲人”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19条从宽处罚,须依据视力残疾与犯罪的关系而定。
【裁判要旨】
①“盲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均以0.05的视力作为判断“盲”的基准点,当双眼中最好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时,就认定被测评人为“盲人”或者“盲目”。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医学标准来界定“盲人”的含义,以最好视力的矫正视力低于0.05作为认定“盲人”的标准。
②对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适用刑法第19条对其从宽处罚:司法中适用刑法第19条对盲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程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
A.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B.对于被告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关或者无直接关系的犯罪,被告人的视力状况对其实施犯罪没有明显、具体影响,即使其视力没有残疾,也可能甚至更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和组织者,此情况下被告人的“盲人”身份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裁判规则】双目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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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备注: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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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分别于2001年5月10日、2001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备注: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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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2002]7号)
【备注: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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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73号】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摘要】如果非法印刷、发行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籍、图片及非法经销宣传法轮功邪教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前,不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而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以宣扬邪教为目的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刷、出售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后【1999年7月22日以后】,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以宣扬邪教为目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如果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应以《 刑法》 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3)项和《 刑法》 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属于法规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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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

摘要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的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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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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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142号]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裁判摘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应当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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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摘要1:[第149号]容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
【裁判摘要】
①“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指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其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应当认定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求非法保护的特征。
【裁判要旨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行为是指为了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行为,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而实施的行为。
【裁判要旨3】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没有事实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裁判要旨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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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摘要1:[第624号]区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以下三种情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非成员个人犯罪:(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2)基于组织意志实施的犯罪;(3)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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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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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36号)
●指导案例186号:龚××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软暴力  
裁判要点: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指导案例187号:吴×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  
裁判要点: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指导案例188号: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  
裁判要点: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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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2月15日)
【目录】案例1: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依法严惩生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案例2: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准确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案例3: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犯罪;案例4: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经营存储危化品犯罪;案例5:李某远危险作业案——关闭消防安全设备“现实危险”的把握标准;案例6: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矿山开采危险作业“现实危险”的把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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