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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将被执行人的经营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是否合法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将被执行人的经营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是否合法的请示的答复(〔2004〕执他字第26号,2004年3月24日)
【摘要】我们认为,经营权不属于物权的范围,执行经营权既涉及到主体资格的问题,也涉及到原经营权人是否同意的问题。因此,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执行经营权。

摘要2

【笔记】案外人受让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案外人受让登记在被执行人明显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林木所有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异议裁判规则——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承包人)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外人(受让人)以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法院查封期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要条件);(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必要条件);(3)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或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转让(包)款(充分条件);(4)案外人已占有使用承包经营的土地(充分条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19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本院(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64号民事裁定,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11)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及(2010)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冈安片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上述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钟××向江城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执行回转过程中,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梁×就涉案滩涂经营权签订了《承包权转让合同》,系涉案滩涂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涉案滩涂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此,本院认为,因上述生效(2014)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冈安片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故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涉案滩涂经营权执行回转至其名下。执行回转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原执行标的物是否存在。本案中,陈××与梁×在钟××申请执行回转前已经就涉案滩涂经营权签订了《承包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滩涂经营权,涉案滩涂已交陈××经营多年,并不在冈安片经济合作社掌握中。而且据以执行回转的法律文书(2014)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也没有否定陈××与梁×签订的《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陈××基于有效的《承包权转让合同》,对涉案滩涂经营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钟××申请执行回转的标的物即涉案滩涂经营权已无法返还。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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