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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摘要1:[第61号]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问题】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我国是否有刑事管辖权?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外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是首要分子,而是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国际上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7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条文的最高法定刑,而不是指对被告人的实际判处的刑罚。
【裁判规则1】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论被告人实际判处的刑罚高于或者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2】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追加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3】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应由被告人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3集(总第8集)

金牌辩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3.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体?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观方面?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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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摘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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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摘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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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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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体?

摘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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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7年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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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摘要1:【问题提示】纠集多人随意殴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要点提示】纠集多人随意殴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客观方面来讲,必须符合两个要件要素:其一,聚众行为,即聚集的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对具体什么行为没有要求;其二,行为后果达到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即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其一,该罪行为是法定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不管哪种行为,不要求聚众,但包括聚众;其二,行为后果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没有要求必须致使工作、经营等无法进行,但包括无法进行。
【案例索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宇第372号(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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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若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662号]章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若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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