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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2

金牌辩护:抢劫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劫罪?2.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6.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7.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8.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9.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10.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11.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12.什么是“入户抢劫”?13.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4.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5.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16.什么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7.什么是“持枪抢劫”?18.抢劫罪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19.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哪些区别?20.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21.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2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区别?2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2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2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6.什么是抢劫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27.抢劫数额如何认定?28.抢劫罪如何量刑处罚?29.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摘要2:无

寻衅滋事罪

摘要1:【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摘要2:无

金牌辩护:寻衅滋事罪

摘要1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争议颇大,集中体现在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随意”?以及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刑罚轻重的适用,关系重大。但寻衅滋事罪由于缺乏司法解释标准,辩护难度大。

摘要2:无

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摘要1:[第319号]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裁判摘要】对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否危险犯罪等角度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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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25号]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1】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有证据证明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2】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基于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伤害、杀人故意而参与殴打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存在以上共同故意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3】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与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友联系,亲友劝其自首,行为人未明确表示,亲友也未将其送去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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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507号]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则不宜认定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要求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要求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争霸,报复等动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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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摘要1:【问题提示】纠集多人随意殴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要点提示】纠集多人随意殴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客观方面来讲,必须符合两个要件要素:其一,聚众行为,即聚集的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对具体什么行为没有要求;其二,行为后果达到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即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其一,该罪行为是法定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不管哪种行为,不要求聚众,但包括聚众;其二,行为后果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没有要求必须致使工作、经营等无法进行,但包括无法进行。
【案例索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宇第372号(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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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等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多次随意追打他人,同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应如何处断?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暴力行为和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伤害或损害的程度不严重的,应定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出于报复泄愤心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强行承包生意,属于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161号(2008年1月4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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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把握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
【要点提示】被告人为逞强好胜非法插手他人婚姻纠纷,并以威胁手段索要“名誉损失费”、牟利数额不大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刑初字第204号(2008年11月13日)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刑终字第368号(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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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摘要1:【要点提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取他人少量财物,未达到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言语威胁方式多次强行索取他人少量财物,在未索得财物时,并未进一步采取暴力行为,未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不构成抢劫罪,未达到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符合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特征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5]诏刑初字第79号(2005年8月31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刑终字第206号(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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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寻衅滋事、强索钱物并强制他人饮酒致人死亡案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最显著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
【裁判要旨】出于耍威风、占便宜、取乐等动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寻衅滋事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并罚。
【案件索引】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4)鲁刑末初字第6号(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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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能否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本案判决确立了后者可以转化的实例。
【裁判要旨1】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行为的,应以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为了逃跑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致其死亡的,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温刑初字第108号(2004年6月1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刑一终字第311号(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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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

摘要1:【案号】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09)芜刑初字第5号
【裁判要旨】设立承包、租赁赌场、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为维护赌场利益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开设赌场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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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摘要1:[第206号]杨某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不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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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517号]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报复、教训被害人,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胁迫强度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度标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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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案——轮奸幼女的,是否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规范量刑;若无抗诉,因程

摘要1:[第843号]王某等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案——轮奸幼女的,是否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规范量刑;若无抗诉,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的,能否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裁判要旨】轮奸幼女的行为应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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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

摘要1: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三种行为方式,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系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诽谤多人,并不要求诽谤其中每一人的行为均单独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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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八: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

摘要1:【裁判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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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赫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摘要1:王某某、赫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及量刑
【裁判要点】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危险较低的伤害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危害行为导致疾病发作,二者共同作用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何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506号(2013年3月28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1号(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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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寻衅滋事案

摘要1:任某某寻衅滋事案——“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判断
【裁判要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内心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有一定的层次性。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时须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以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894号(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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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摘要1: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裁判要点】被害人过错应是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客观上直接影响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与结果。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98号(2014年12月1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终字第159号(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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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
【目录】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刘某1、刘某2聚众哄闹法庭、殴打法警案(浙江);黄某寻衅滋事罪案(江苏);党某侮辱法官被拘案(北京);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妨害执行案(上海);曹某等寻衅滋事、非法变卖查封财产案(山东);宿某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案(北京);宋某诬告陷害案(河南);张某威胁法官案(江苏);叶某辱骂、殴打执行法官案(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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