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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记录程序

摘要1:【目录】股东会会议通知程序;股东会会议记录程序;提示2:拒收会议通知不影响决议效力;提示3:股东会议通知是否必须包含审议事项(议题);提示4:股东会是否必须作成会议记录?
【问题】股东会是否必须作成会议记录?

摘要2

股东拒收股东会议通知视为自愿放弃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阮××与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
1.《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虽未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召集会议,但考虑到公司管理的高效性和市场经营的及时性,公司监事在函件中要求的在16日内召开股东会可以视为合理期间。执行董事在收到函件后,未在相应时间内召集股东会议,也未对是否召开股东会议或者未能按时召开股东会议的原因进行答复和说明,其行为应视为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在此情况下,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执行董事虽然在此后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通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之后的行为不能成为之前未履行公司执行董事职责的抗辩理由。
2.会议通知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住址寄送,股东拒收《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书》的,应当视为自愿放弃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属于对自己股东权利的处分。
【案例索引】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133号裁定书

摘要2

简法|股东能否以股东会议未通知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超出议题范围为由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

摘要1:解答:
(1)《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股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内容;第3款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未通知审议事项或者超出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撤销决议。
(2)《公司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未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作出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未通知议题或者超出议题作出决议并违反法定程序,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决议。但为避免争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知还是列明议题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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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甬海商初字第879号

摘要1:【案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甬海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摘要】关于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超出会议通知议题范围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主张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无权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涉案临时股东会形成的七项决议,其中的六项未在《关于召开2014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列明,表决内容存在明显瑕疵。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作出的强制规定,该规定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和开放,股东之间并无紧密联系,大部分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若不在会议通知中记载会议议题,难以确保全体股东平等地获取相关信息。而本案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内部的人合性,在公司治理和日常管理方面更为灵活,强调公司的意思和自治,并且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联系也更为紧密,对于会议讨论事项也更容易掌握,故《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内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内容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所以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虽超出会议通知议题范围但并不构成违法,故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2:【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78号
【裁定】准许上诉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