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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合理使用

摘要1: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注释】三步检验法——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2) 规定,“三步检验法”主要包括:(1) 合理使用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2) 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3) 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
【注解1】使用电影海报美术作品注册商标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5203号
【注解2】制作包含视听作品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的“图解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87号
【注解3】图书馆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并通过馆内局域网提供全文阅读的行为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有关要件应当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417号
【注解4】“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中的“复制”一词应当包括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417号
【注解5】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之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1)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包括仅针对图书馆的特定用户群体在线提供数字作品的浏览服(不包括下载)属合理使用的范畴;(2)提供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则需符合第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41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36898号
【注解6】正确理解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2)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作品的数量;(4)使用作品对市场有无潜在价值影响;(5)使用作品是否侵犯其他著作权。——参考案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青民终7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摘要2:【注解7】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090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摘要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注释1】避风港原则——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而用户直接事实侵权行为的情况,平台仅需履行“通知—移除”义务即可免责。
【注释2】红旗原则——平台虽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但明知或者应当知侵权行为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红旗原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制)。

摘要2:【注解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620-2623号
【注解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620-2623号;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0191民初1684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3513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3民终29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注解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注解4】(1)网盘用户通过上传或者秒传方式获得影视作品链接,网盘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不侵权;(2)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分享方式获得链接,分别构成直接侵权或和帮助侵权。——参考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73民终3881号
【注解5】网盘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未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范围,不支持将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文件予以删除。——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青海日报社在其微信公众号“青报新媒”中发布题为“青海人注意了,这些补贴、津贴不用缴个税!速速对照查看”的文章,其中小标题为“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的部分使用了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并在该摄影作品下方标注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费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的内容。涉案摄影作品展现的是父母与孩子一起快乐阅读的温馨场景,涉案摄影作品与文章的结合发挥了说明作用;而从作品使用数量、使用方式等方面看,青海日报社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全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青海日报社已经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青海日报社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据此作出相应裁判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青民终71号
【摘要】正确理解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2)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作品的数量;(4)使用作品对市场有无潜在价值影响;(5)使用作品是否侵犯其他著作权——《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解释,是指他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评论、注释、说明某一问题等目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总结其共同点,一是公益目的,不涉及商业经营即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适当使用而不是突出使用,并且不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美感;三是应当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本案中,正确理解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2.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作品的数量;4.使用作品对市场有无潜在价值影响;5.使用作品是否侵犯其他著作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报社出于说明、宣传税收新政策的公益目的,为达到图文并茂的宣传效果,在“青报新媒”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内容为解读税收新政策的转载文章,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下载并适当使用了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并已发表的涉案图片。报社使用中保留了全景公司标注的水印,尽到了注意义务。故,报社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犯全景公司著作权。全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笔记】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摘要1:解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但是,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摘要2:【注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