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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971号

摘要1:——起诉期限起算不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条件
【裁判摘要】起诉期限制度中起诉人对行政行为的“知道”并不包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也即起诉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便开始计算,而并不以起诉人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同时依法维护行政效率和公法秩序。起诉人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法律并不要求起诉人在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在起诉时即使不能判断该行政行为违法与否,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法律在计算起诉期限时亦不以起诉人认识到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因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属于有权机关的专业判断范畴,而即使是有权机关亦未必总能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是故如果将对违法性的认识作为起诉期限的必要条件之一,则可能因起诉人对违法性的判断困难导致起诉期限的起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产生起诉期限制度被架空的风险,影响行政效率和公法秩序。因此,起诉期限制度中起诉人对行政行为的“知道”并不包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也即起诉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便开始计算,而并不以起诉人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本案中,李××至迟在2012年3月已经知道涉案征收行为,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认识到涉案征收行为存在违法可能后,于2015年5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起诉期限应自2012年3月李兴行知道涉案征收行为时起算,因此李××于2015年5月5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在结果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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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以起诉人认识到行政行为违法性作为起算点?

摘要1:解读:起诉期限制度中起诉人对行政行为的“知道”并不包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起诉期限起算不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条件——(1)起诉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便开始计算;(2)不以起诉人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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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

摘要1:解读:(1)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两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可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先前行政行为进行证据效力的审查;(2)当先前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并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的,应确认后续行政行为也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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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继承

摘要1:法律问题: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两个具有一定关联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起诉要求撤销后续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先前行政行为违法,则该先前行政行为违法是否会对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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