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解除联营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信托咨询公司等债务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7号
【提示】组建联营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联营公司各方解除联营协议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裁判要旨】中国石化公司和恒昌商贸公司在未对其联营的恒昌石化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偿的情况下,即签订解除联营的《会议纪要》,并约定由恒昌商贸公司一方承担联营公司的对外经济责任,损害了债权人重庆信托公司的合法利益,不能对抗重庆信托公司的债权,恒昌石化公司应向重庆信托公司清偿债务1 155 831.61美元。中国石化公司从恒昌石化公司处收回注册资金16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其将该款退还恒昌石化公司用于清偿债务是正确的,中国石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2316号判决书

摘要1:(合同解除、不可抗力)
【提示】联营协议解除的免责事由。
【裁判规则】因疫情的爆发及政府临时征地,致使联营一方未能按约租用场地,而另行租用其他场地符合情理以及法律规定,其可以要求解除联营协议。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2316号判决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659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659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审查,新立风情园目前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解散。首先,新立风情园虽为玉泉兴业公司与天宇力恒公司共同出资联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该公司的人员组成及企业构成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件,本院可以比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其次,经二中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玉泉兴业公司与天宇力恒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已经解除,联营体新立风情园继续存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且新立风情园已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继续存续仍需要相应的费用支出,会使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第三、新立风情园目前情形符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在玉泉兴业公司与天宇力恒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解除后,双方一直未对解散新立风情园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玉泉兴业公司要求解散新立风情园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