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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
【目录】一、 如何理解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需要“依法设立”的要求?二、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管理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四、如何确定委派调解的期限?五、诉前调解阶段完成的送达,效力是否及于起诉后?六、当事人自行选择由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七、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后因减少标的额达不到级别管辖标准的,是否需要调整管辖法院?八、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能否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九、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如果内容不明确、内容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备可执行性的,应当如何处理?十、司法确认案件是否可以在书面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定?十一、下列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否申请司法确认:(一)涉及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等准物权纠纷的;(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及分割后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三)代持股权权属认定的;(四)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十二、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但起诉中包含金钱给付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十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否缺席审理和判决?十四、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标的额“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是否包含本数?十五、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的效力?十六、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与举证期限,能否合并计算?十七、简易程序审限到期后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能否再延长三个月?十八、诉前保全、执前保全、仲裁协助保全等保全案件,能否由法官一人独任审查?十九、当事人能否对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二十、当事人能否对二审独任制适用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二十一、已经开庭审理的二审独任制案件,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二十二、《实施办法》中的电子诉讼规则,能否适用于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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