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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