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采煤沉陷

环境污染责任

摘要1:“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想象。
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的人类与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损害与导致不良影响的一种事实。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4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423号
【裁判摘要】中能公司主张其已与昌汗界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其支付的补偿款中包括陈江X涉案苗圃苗木的损失补偿,不应再重复赔偿。但补偿仅针对因开采煤矿导致地面形成塌陷区和临时储水沙地而支付,现无证据证明中能公司对陈江X的损害也已经给予了补偿。中能公司还主张其向榆阳区人民政府缴纳了环境治理补偿费,应视为其已经承担了损失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能公司缴纳环境治理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并不能据此免除中能公司因采矿行为导致陈江X苗木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中能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苗圃苗木死亡与开采煤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支持、二审判决确定民事责任违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采煤沉陷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规定——采煤沉陷是一种典型的生态地质灾害,主要特征为地面塌陷、地裂、山体滑坡、地下水位下降等,造成危害的主要表现是房屋破坏、土地破坏、水资源破坏、道路等公共设施损坏。本案系因中能公司开采煤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而造成的损害,属于生态破坏行为的一种。对于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规定。故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应就生态破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被侵权人尽到该举证责任后,则应由侵权者对生态破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民申4295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民申4295号
【裁判摘要】煤矿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中在先,他人在采矿范围内承租土地在后的,采矿权人不承担因采煤沉陷引起的赔偿责任——关于恒大煤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因恒大煤业采矿行为造成丁某某房屋受损产生损失各方不持异议,争议的是恒大煤业是否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已查明,恒大煤业取得采矿权在先,丁某某承租土地生产建设在后,故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对恒大煤业采煤引起的丁某某棚舍等建筑物的损失,恒大煤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恒大煤业与韩家店镇政府签订的沉陷受损赔偿协议,是就民主村暖棚小区采煤沉陷区域治理问题,与地方政府所达成,不代表恒大煤业对财产受损个人负有直接法定赔偿责任。

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民申1759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民申1759号
【裁判摘要】李某某于2002年11月5日经鹤壁市天平拍卖行竞拍取得鹤壁市物华镁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及设备,已经拥有了拍卖所得的土地及房产的所有权,在其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鹤政[2005]43号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2015年1月31日山城区“5+1”研判信访会议记录,结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关系办公室作出的会议纪要及2008年9月8日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鹤政(2005)43号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农村分级一次性处理受损建(构)筑物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鹤壁市物华镁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与鹤煤六矿采煤沉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效判决判令鹤煤六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在李某某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鹤煤六矿应当就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