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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

摘要1: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以阻挠债务人履行债务,侵害债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尚未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而是采取债务人为自己一方第三人过错负责的原则。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1995年6月16日 法函〔1995〕76号)
【摘要】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事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摘要2

第三人过错责任

摘要1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

摘要2

环境污染责任

摘要1:“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想象。
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的人类与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损害与导致不良影响的一种事实。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25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对案外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以房抵债协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
【裁判摘要1】华宸公司和豫东公司虽然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华宸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阻却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故在信用社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华宸公司应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
【裁判摘要2】华宸公司请求阻却执行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该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即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本案中,即使以房抵债协议真实存在,该协议签订于2006年,至华宸公司一审起诉时已过7年时间,在此期间,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华宸公司称是由于豫东公司未正常经营等原因,但豫东公司对“完全是由于其过错致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一点不予认可;华宸公司称是因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受人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说明其是由于自身原因怠于行使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权利,从而没有将债权及时转化为所有权,故其自身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有过错,不符合“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这一条件。

摘要2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四: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多方当事人。濮阳公司因第三人杨玉文方的过错造成了环境污染,被侵权人依法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案中,盐井村1组同时以濮阳公司、杨玉文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认定两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法有据。污染者依法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濮阳公司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濮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濮阳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杨玉文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与盐井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玉文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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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10民终3495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10民终349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适用该规定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到定期管护义务而要求免责;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本案中,上诉人虽对树木进行了浇水、修剪、施肥、撒药等日常养护义务,并提交了维护记录予以证明,但涉案树木倾倒的事实已经发生,事发地成排的树木仅涉案树木倾倒,从该树倾倒后的照片也能够显示出该树的根系欠发达,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上诉人未对树木尽到及时和良好管护义务,并判决其承担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自身过错问题。二审时,上诉人提交了关于天气实况信息表,该表中显示事故发生当时廊坊市气象观测站观测2020年3月18日08时至2020年3月19日08时极大风风速25.9米/秒,廊坊万庄镇气象观测站观测广阳区最大极大风速25.1米/秒,廊坊杨税务乡气象观测站观测安次区最大极大风速25.7米/秒。上诉人提交的该证据,并不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风预警信号,警示广大市民不能出门,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