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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携带斧头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巨额现金案

摘要1:【裁判摘要】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摘要2

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1:[第190号]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1】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2】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