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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15号]陈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关键在于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销售质量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法条竞合情况下“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②受雇运输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③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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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1:[第715号]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
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按照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对象不是食品,或者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区别二罪必须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添加的物质是食品或食品原料,还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是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掺人、添加行为。
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毒源不同。前者的“毒害”来自于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的毒性,而后者的“毒害”来源于食品原料本身。非食品原料或受到污染而有毒性,或本身含有毒性,由于毒害量大(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而对人体有害。食品原料的毒性主要是受到污染或变质腐败等造成。二是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是由生产、销售中受到污染或变质而引起,是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没有故意掺入行为,尽管食品受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污染,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③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虽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④在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以及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综合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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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招摇撞骗案

摘要1:[第264号]梁某某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裁判摘要】即便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宜认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而依照《刑法》第266条后半段所确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仍宜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情况下,方宜认为此种行为已超出《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所能评价的犯罪,而只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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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冒充法官招摇撞骗案

摘要1:李某某冒充法官招摇撞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骗取财物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总的来说,是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定刑定罪量刑,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重复适用,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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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摘要1:[第253号]孟某某、李某某、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盗印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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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摘要1: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篡改软件许可协议的定性
【案号】(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开放式许可协议的方式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涉及软件许可协议的性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及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等问题。本案被评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裁判规则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取得数额巨大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裁判规则2】向他人提供虚假的授权文件并非法安装序列号,使他人得以复制、使用软件的,应当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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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摘要1: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易制毒化学品即制毒物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此类物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源于立法上的原因,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现象称为法条竞合。这两罪名从竞合程度来看属于交叉关系,从法条性质来看属于复杂法条和简单法条之关系。对于此种竞合情形下的法条适用应该坚持复杂法条优于简单法条原则,同时以重罪优于轻罪为补充适用原则。
【案号】(2009)温瑞刑初字第7号;(2009)浙温刑终字第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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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招摇撞骗、诈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162号]李某某招摇撞骗、诈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裁判要旨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实施的连续性的行为,应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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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销售有毒食品案

摘要1:金某某等销售有毒食品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应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货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4)甬奉刑初字第547号(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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