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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裁定吴某某受贿案

摘要1:湖南高院裁定吴某某受贿案——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号】(2014)岳中刑二初字第2号;(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要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行贿人施加压力骗取行贿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且应当按照索贿的标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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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摘要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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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贷款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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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摘要1: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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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保险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保险交易地位相对的保险公司陷于认识错误或者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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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摘要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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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合同虚假主体、合同虚假担保、合同虚假履行、收受财物逃匿、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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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袁某某等诈骗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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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摘要1:【裁判摘要】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罚款,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他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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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罪?

摘要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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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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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否成立诈骗罪?

摘要1: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来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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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摘要1: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本质区别在于诈骗手段不同:诈骗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合同诈骗罪采取签订、履行合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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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诈骗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赌博过程中,不遵守赌博“规则”而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作法,骗取对方财物,其实质是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利用赌局诱使他人参赌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参赌方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04号(2004年11月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刑终字第514号(200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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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摘要1:[第292号]胡某某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国有公司经营利润截留,用于非国有公司经营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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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19号]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 被害人以为真,将被告人挑选好的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携带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趁被害人不备而溜走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后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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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50号]伍某某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股票款项,使被告人获取了该股票款项,使受害人遭受该股票款项的损失,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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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诈骗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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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诈骗案

摘要1:牟某某诈骗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疑罪从无
【裁判要点】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必须遵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裁判原则,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疑罪从无,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10号(2014年10月20日)
  二审: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刑终字第99号(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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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诈骗案

摘要1:王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诈骗案——网络购物型诈骗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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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2民终753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2民终753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红八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关于里程表数额是否对潘××构成欺诈。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可以依据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经营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欺诈者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结果上欺诈行为造成了消费者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经营者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结合本案证据,红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理由如下:首先,从主观上看,一般情况下判断车辆行驶的里程公里数是通过汽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涉案车辆的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约为19000公里,该车的前任车主冯立大出具证明:“……在之前的使用过程中本车仪表故障,后去维修修复好后卖给了红八二手车市场,并且未告知红八二手车市场”。红八公司的证据可证明其公司销售车辆之前不知道里程表有过维修改动事实。而潘××并未举证证明红八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之前已知悉该车的实际里程数为41000公里。故红八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其次,从客观行为以及因果关系层次上看,红八公司虽口头告知潘××该车的里程为19000公里,但双方之间的汽车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里程公里数的内容,仅承诺此车无泡水、无火烘、无重大事故,如若不符,十五天包退。可见车辆的里程数额并不是影响双方二手汽车交易的重要因素,红八公司没有必要隐瞒或欺骗潘××该车的实际里程数。潘××在购车时对于车辆的质量情况以及价格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且接受了车辆。红八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里程数或告知虚假里程数的行为,且潘××购买该二手车与里程数不具有因果关系。现潘××以里程数为由主张红八公司构成欺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1民终8342号

摘要1:【案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1民终8342号
【裁判摘要】所谓欺诈,是指销售者在销售货物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进而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系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提车后15日内,如买方发现车况不符,则卖方给予退款退车,这一条款实质上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条款。作为二手车的买方,并在合同有此约定的情况下,李某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提车后积极前往4S店进行查验,以避免遭受损失,但李某并未按约在15天内进行车况检测。万坤汽车公司系从第三方处购得涉案车辆,再转售李某,万坤汽车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未能向李某提供车辆准确的行驶里程信息,亦存在过错,但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公里数被修改系万坤汽车公司所为,或者万坤汽车公司明知该修改事实而向李某隐瞒,故涉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万坤汽车公司对李胜构成欺诈,李某主张撤销合同并三倍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万坤汽车公司赔偿李某35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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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81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目标公司的矿井类型,受让人不能以矿井类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减少股权转让价款。
【裁判摘要】华电公司上诉主张交易确定的目标公司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其理由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8.1.7条约定“目标公司股权交割日,甲方移交的目标公司资产,应与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附并且经双方确认的资产明细表的情况一致”,双方股权交易的资产依据《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道岭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提到涉案煤矿系高瓦斯矿井,该约定所指的资产评估报告即《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顺舸矿业100%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对无形资产采矿权的估价引用了前述采矿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但是,双方签订的系列协议既未明确约定将前述两报告作为股权交易及移交目标公司资产的依据,也未明确约定目标公司顺舸煤矿的矿井类型为高瓦斯矿井,华电公司以赵某、洪某违反协议约定交付标的物、隐瞒真相,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张欠缺合同依据。此外,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安监局为监管需要委托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顺舸煤矿矿井类型进行鉴定,该中心在2010年5月6日就已作出顺舸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类型矿井的鉴定结论,华电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的尽职调查中应当知晓;且华电公司亦自认在2011年9月6日变更股权登记后移交公司资产时就获知顺舸煤矿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是,华电公司既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目标公司煤矿矿井类型这一影响交易股权价值的重大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也未在2011年12月6日、2013年1月15日先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洪某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的回复函》中对顺舸煤矿矿井某艳隐瞒真相导致其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拒绝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65号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欺诈?

摘要1: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情形的——(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摘要2:【注解1】《纪要》第2条将《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修改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包括《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两种欺诈情形)。
【注解2】(1)欺诈是因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原因陷入错误认识;(2)重大误解通常是因自身的原因而产生错误认定;(2)欺诈和重大误解两者“错误认识”存在区别。
【注解3】(1)原《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2)《民法典》第149条、第150条(原《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新增规定因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该欺诈行为)、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