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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摘要1: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文 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

摘要2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摘要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摘要2:民法典标签:D135【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D788【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D789【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D790【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D791【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D792【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D794【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D795【施工合同的内容】|D796【建设工程监理】

办事处、项目部法律地位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4日

摘要2:【解读】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2)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3)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在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251号

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摘要1:【要旨】根据建设部1995 年 1 月 7 日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建筑施工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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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签章的效力及风险控制

摘要1:在当前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项目部公章的使用不当,“项目(经理)部承包制”在充分发挥项目经理主观能动性、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着项目(经理)部签章不当,使施工企业承担极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因此,有必要引起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

摘要2

项目经理的法律定位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1:随着建筑房产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纷纷采取了一些经营制度上的变革措施以适应市场的要求。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在管理上采取项目经理承包制,给予项目经理更大的项目管理权力,在经营上也主要依赖于项目经理个人联系工程项目、掌握工程整体进度。①项目经理制在调动了广大项目经理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并取得了良好经济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的监管松懈、约束不力,因项目经理超越受托权限擅自对外承包工程、购买建筑材料、借款等而引起诸多纠纷、诉讼。下面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近年来各法院对此类案件中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认定情况,重点对裁判的经验、结论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调研、整理和分析,以期今后在处理该类问题时能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摘要2

项目部经理进行法律行为的表见代理问题

摘要1:【摘要】由于工程合同的特殊性,以项目部的形式存在于工地,由项目经理作为全权负责人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再与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责任制交叉在一起,以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个人的名义对处发生的行为,第三人主张适用表见代理将前述行为视为公司行为,最后要求公司进行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公司风险的一大组成部分,深值重视。

摘要2

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控制项目经理(部)的越权行为?

摘要1:【提示】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施工过程的全部工作,其越权行为往往会被视为表见代理
【摘要】
根据建设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尽管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但项目经理职务作为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的一个岗位,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将继续施行。
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其主要拥有生产指挥权、人事权、财权、技术决策权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与控制权。由于项目经理常驻工地,且工地大多都远离施工企业,因此,项目经理往往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独立开展工作。为规避其有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在合同条款中对项目经理进行职权限定往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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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吗?

摘要1:【提示】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诚信一方的债权,对建筑企业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一般不作无效合同处理。从交易习惯上考量,尽管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下属项目部,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然视其为法人本身,从而一旦认定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摘要2

项目负责人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定性

摘要1:【提示】对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上述合同,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也不能简单将上述行为认定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而应该结合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裁判要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出具结算单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该从该行为人的身份、该行为与其工作职责的关联程度、实施该行为时的外在表现形式、实施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而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从客观上是否存在使相对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案号】一审:(2009)嘉秀商初字第1093号;二审:(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摘要2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衢商初字第831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衢商初字第831号
【提示】撤诉两年后才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裁判摘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被告系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故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代表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且其行为在事后也未取得建筑公司的追认,故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建筑公司没有关联。

摘要2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提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出具结算单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该从该行为人的身份、该行为与其工作职责的关联程度、实施该行为时的外在表现形式、实施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而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从客观上是否存在使相对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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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25号
【提示】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出终止合同的损失。
【裁判要旨】工程处聘用项目经理与工程局签订合同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其疏于管理,导致应具有水电施工二级资质的承包人在具体施工中达不到二级资质的事实发生,则工程局单方解除双方合同,终止案涉合同的履行不构成违约,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标的5%的违约金。对于工程处所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各项质量都合格。工程局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应根据工程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并对工程处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提示】对于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后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聘用人员达不到相应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应补偿承包人因发包人提前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裁判规则】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仅有合同解除权。

摘要2:【载《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363页】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绵行初字第11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绵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摘要】参加投标的企业及其申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四川省建委(1998)1260号文件依据《招标法》、《建筑法》的授权对在四川省境内参与招投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作出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明确规定。而盐亭县邮政局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约定项目经理取得培训合格证即可,该约定低于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显然是违法的。县、市两级招标行政管理机关据此认定此次招标活动无效,并要求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是正确的,其处理于法有据。对于万钦公司提出本次招标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只是鉴于其他三家招标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应重新选择中标单位,确认万钦公司中标的主张。本院认为,《招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级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本案中,四家投标单位,其中有三家项目经理未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的资质等级。故依照《招投标法》本次招标只能宣布无效,进行重新招标。而不能适用《招投标法》中重新选择中标单位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这次招标中所谓“串标”的问题,被告已立案并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获至了初步结论,将另案作出处理,原告诉称被告不作为的主张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说被告查处了原告未举报的项目经理资质问题,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的主张,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要求,有义务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行政管理、监督的职责,不适用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应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绵招办(2000)07《复审结果》是一种行政复议决定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决定,因而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不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故被告在本案的行政复议中未适用“听证程序”是正确的。

摘要2:无

(2009)嘉秀商初字第1093号;(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摘要1:——项目负责人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出具结算单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该从该行为人的身份、该行为与其工作职责的关联程度、实施该行为时的外在表现形式、实施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而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从客观上是否存在使相对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案号】(2009)嘉秀商初字第1093号;二审:(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摘要2:无

项目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非表见代理——材料供应商依施工方项目部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虽具有权利外观,但不构成合理信赖,非表见代理

摘要1:【实务要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情形下,指示材料供货商通过其账户将施工方支付给材料供货商的货款转付他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虽然项目负责人具有外表授权特征,但因材料供货商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不能认定项目负责人指示转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湖南高院(2017)湘民再148号《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

摘要2:无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一)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二)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四)企业被注销后是否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二、代位权诉讼的有关问题(五)是否只有合同之债才能行使代位权(六)人民法院应债务人的申请查封了次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还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七)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过程中,被执行的第三人提出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八)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能否主张(九)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十)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四、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十一)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十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五、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十三)因标的质量问题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十四)无还款期限的欠款条从何时计息(十五)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或者交付货物的证据
六、借款合同的有关问题(十六)对“私贷公用”案件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十七)上级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但授权下级银行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十八)银行的扣息行为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十九)企业之间借贷案件如何处理
七、运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二十)个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经营的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二十一)运输途中旅客遭到抢劫的,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
八、居间合同的有关问题(二十二)配货站提供承运人不实信息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九、其他问题(二十三)如何认定合同法中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二十四)如何认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善意取得(二十五)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催收通知书时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二十六)诉讼时效超过后,主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二十七)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何确定责任。

摘要2:无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397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397号
【裁判摘要】关于北京城建公司应否对赵永鹏、母寿甫应收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虽然2011年4月11日《会议纪要》载明北京城建公司第四水厂项目经理部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单位(设备安装部分赵永鹏),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北京城建公司向赵永鹏、母寿甫出具了《确认函》等,但该《会议纪要》、《委托书》和《确认函》等系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惠邑公司或北京城建公司直接向实际施工人赵永鹏、母寿甫付款的情况,而并非确认赵永鹏、母寿甫与北京城建公司建立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赵永鹏、母寿甫的合同相对方并非北京城建公司,赵永鹏、母寿甫依据《会议纪要》、《委托书》和《确认函》直接要求北京城建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摘要2:(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目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3.如何认定转包?4.如何认定违法分包?5.如何认定借用资质(挂靠)? 6.如何认定内部承包?7.如何认定劳务分包?8.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9.如何认定“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1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 11.如何认定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二、诉讼主体的确定12.“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13.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14.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15.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16.仅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及交付17.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合同结算依据?18.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19.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2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21.存在“黑白合同”的建设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22.当事人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如何处理?23.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24.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25.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26.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证确认行为的效力?27.如何认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中所实施的与项目建设有关行为的效力?28.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行为的效力?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30.对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非法所得如何处理?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四、工程造价鉴定32.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33.如何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原则?

摘要2:34.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二审中申请鉴定应否准许?35.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应当如何处理?36.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核认定?五、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37.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38.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39.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50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50号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强制性规范,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承包合同生效后,应立即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项目部是临时性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项目部的企业法人为被告,项目部在建设工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4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88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88号
【裁判要旨】项目部是在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支持下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以项目部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项目经理的行为,而项目经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其签订的合同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

摘要2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周民终字第250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周民终字第250号
【裁判摘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解体。本案中,扶项高速项目部是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成立的,属合法成立的组织,而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在银行开设有账户,负责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具有一定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这一其他组织的条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由于扶项高速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它是代表河南路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因此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应由河南路桥公司承担。因此扶项高速项目部关于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扶项高速项目部与河南路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目录】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三、工程价款结算;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民事责任承担;六、其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1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25、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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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3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提供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出具的欠条,承包人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在该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对欠条真实性应由最便于提供证据的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摘要】诉讼中杨某某依据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欠条》上有张某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按常理推断,《欠条》应系由甘肃三建集团出具,但甘肃三建集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在该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对《欠条》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根据举证便利性原则进行分配,即由最便于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甘肃三建集团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张某某系其授权管理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现《欠条》载明系由张某某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由甘肃三建集团举证证明项目部印章及张某某签名的真实与否,必然较由杨某某提供证据更为便利,故上述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甘肃三建集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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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34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343号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租赁合同记载的担保方来宝项目部系来宝公司为漳州南靖中央名仕汇工程施工管理而设立的临时性部门,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6月21日联合发布的《建××范》国家标准第5.2条的界定,项目经理部是“组织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其由项目经理领导,接受组织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其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故项目经理部并非企业的职能部门,其系企业设立的负责项目管理及目标实现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因来宝项目部为讼争项目脚手架的供应提供担保,系属其“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及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的职能范围,故来宝项目部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来宝公司依法应按约定对吴某某在本案中所欠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来宝项目部系来宝公司为中央名仕汇工程施工管理而设立的部门,系来宝公司设立的负责项目管理及目标实现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来宝项目部为讼争项目脚手架的供应提供担保,系属其职能范围,可以认为,来宝项目部对外提供担保,在其内部授权范围内。故一审判决认定来宝项目部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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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项目经理是否有资质要求?

摘要1:解读:(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项目经理资质为分一、二、三、四级。”根据2003年国发〔2003〕5号《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第74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度期”;(2)项目经理不再有资质要求而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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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摘要1:【要旨】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行为,但无权进行与程项目无关的个人借贷。尽管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并非所有加盖公章的行为都视为公司认可的行为,应只限定于与项目相关的行为。案涉借条上并未载明该款为项目保证金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用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项目工程。因此应认定该款为项目经理的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解读】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2)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3)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在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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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42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