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制度

摘要1: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摘要2:【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80条之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69条中的“紧急情况”。

【笔记】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1:【要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包括股东利益,即股东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范围。

摘要2:【注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并非绝对无效(《民法典》第154条)而是认定构成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64条)——(1)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则不发生有效代理或者代表的后果,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予以追认,构成要求代表或者代理。
【注解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1)不适用《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无效之规定;(2)应当适用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之规定。

【笔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立合同是否适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之规定?

摘要1:解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立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认定构成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1)不适用《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无效之规定;(2)应当适用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则不发生有效代理或者代表的后果,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予以追认,构成要求代表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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