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D169【复代理】

民事代理制度

摘要1: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摘要2:【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80条之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69条中的“紧急情况”。

D165-172委托代理

摘要1:【解读】《民法典》删除《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实践中对该条款争议太大,且有对代理人要求过苛之嫌)。

摘要2:【注解1】参考《民通意见》第79条之规定: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终止委托代理,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请求由提出终止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2】参考《民通意见》第80条之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69条中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