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D165【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

摘要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并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摘要2:【注解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条件,且A公司和B公司在诉讼中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可以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7.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注解2】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注解3】(1)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2)除非其现在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可能有其他一方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如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9.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注解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由被委托人签名?——(1)《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只要求被代理人签章;(2)《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委托人签章;(3)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由委托人签章,不要求被委托人签名。
【注解5】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注解6】公司可否委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以公司法务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非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事后否认该自然人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号
【注解7】将诉讼代理人转为证人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民事代理制度

摘要1: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摘要2:【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80条之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69条中的“紧急情况”。

D165-172委托代理

摘要1:【解读】《民法典》删除《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实践中对该条款争议太大,且有对代理人要求过苛之嫌)。

摘要2:【注解1】参考《民通意见》第79条之规定: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终止委托代理,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请求由提出终止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2】参考《民通意见》第80条之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69条中的“紧急情况”。

【笔记】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其他有关材料能否认定其具有诉讼代理人身份?

摘要1:解读: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应当不予认定。

摘要2:【注解】仅提交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