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纠纷

摘要1:【49、海域使用权纠纷】1.海域使用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海域使用权纠纷,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因海域使用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注解1】(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使用权海域需要取得海域使用权;(2)在固定海域进行养殖或捕捞还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取得养殖或捕捞许可证。
【注解2】在金钱债权执行人作为买受人的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海域使用权及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海域使用权转让是否通过海洋主管部门审批;(2)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进行审查。

【笔记】什么是准物权?

摘要1:解读:(1)准物权是指由权利人通过行政特许的方式所获得的,对于海域、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通说认为准物权由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

摘要2:【注解】准物权并不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1)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或特许方式取得;(2)客体和权利构成具有复合性;(3)除受物权编调整外还须受行政法的调整。